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十种船舶将免征
2011-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国务院法制办9日将财政部、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十种船舶将免征吨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境外港口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船舶吨税。应税船舶船长为吨税的纳税人。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纳税人每次可以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十种船舶将免征吨税:吨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自境外购买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等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捕捞、养殖渔船;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军队、武警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外交人员、领事官员专用的船舶;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此外,拖船、非机动驳船将减半征收吨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未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