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政助推股权投资
2011-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相华)
近日,山东省金融办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和优惠政策提出了新的规定。
《意见》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提出相关规定。明确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规定的条件是: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并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2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意见》还提出了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明确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律管理,共同推动股权投资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刘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