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
2011-02-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刘玉凤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刘玉凤
记者昨日从保监会获悉,为了防范保险经营风险,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行为,保监会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外担保,是指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
根据通知,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而保险集团公司对下属成员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各保险机构应当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并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各保险机构对已经发生的属于本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保监会要求原则上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解除的,应当向保监会提交延期解除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