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1版)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第五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差额”),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足额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六)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经监管机构同意后,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本基金保证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公式: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十)《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部分。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机制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的基本思想为:将扣除一般费用和开支的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将较大比例的资金投入到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上,以期获得稳定的回报,称为安全资产,另一部分是将少部分资金投入到股票等风险较高的投资工具上,以期取得潜在的超额回报,称为风险资产。通过动态的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将可能的风险资产损失锁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追求其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的安全资产指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风险资产指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7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该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该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第十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在到期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入申请。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期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相应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每份经折算的基金份额将获得在该保本周期内相当于基金累计份额净值1.00元的保本保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可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转型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清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转型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转型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转型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二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