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7 证券简称:航天通信 编号:临2011-002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2月14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航天新乐)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43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为:沈阳信达)因与航天新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再审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
2、再审请求
(1)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
(2)维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3)由沈阳新乐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3、本案有关情况介绍
1998年11月2日和2000年12月22日,沈阳航天新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交行沈阳分行借款人民币950万元和185万元,2004年6月交行沈阳分行将上述2笔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全部从权利转让给沈阳信达。沈阳信达认为,航天新乐于2000年从新新集团中分立出来,新新集团于2003年破产,因此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航天新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09年12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航天新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35万元,以及相关利息。航天新乐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5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辽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驳回沈阳信达诉讼请求。
本案有关详情请参阅公司2009年8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编号为:临2009-017),2009年12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判决情况的公告(编号为:临2009-022),2010年6月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判决情况的公告(编号为:临2010-017。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再审,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43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