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有权机构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协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1、发行人或联合发行人:指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等8家河南省中小企业。
2、本期债券:指发行总额为49,000万元的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简称“11豫中小债”。
3、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指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第一创业证券”。
4、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根据承销团协议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组成的承销团。
5、主承销协议: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及流通签署的《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主承销协议》。
6、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承销团协议》。
7、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管理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人:指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
8、牵头人:指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9、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1]104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牵头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住所:郑州市花园路与广电路交叉口信息大厦8层
联系人:钟雪涛
联系地址:郑州市花园路与广电路交叉口信息大厦8层
联系电话:0371-65507631
传真:0371-65507631
邮编:450003
二、联合发行人
(一)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淇县思德桥北107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杜文君
联系人:庞明桔
联系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段29号海特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371-67261337
传真:0371-67261337
邮编:450000
(二)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付蓬旭
联系人:付蓬旭 王辉
联系地址:南阳市工业路143号
联系电话:0377-63387566 0377-61656996
传真:0377-63176669
邮编:473000
(三)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开封市宋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逄振中
联系人:吴爱红
联系地址:开封市宋城路西段(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电话:0378-2526088
传真:0378-2526023
邮编:475004
(四)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长喜
联系人:丁秀针
联系地址: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路东
联系电话:0378-3923355
传真:0378-3923355
邮编:475000
(五)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林州河顺镇申村
法定代表人:郭现生
联系人:崔普县
联系地址:林州河顺镇申村
联系电话:0372-6027638
传真:0372-6031023
邮编:456561
(六)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何大岷村
法定代表人:何秋安
联系人:牛太平
联系地址: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何大岷村
联系电话:0372-2727035
传真:0372-2727066
邮编:455000
(七)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韩勇
联系人:韩勇
联系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
联系电话:0373-5697097
传真:0373-5696111
邮编:453700
(八)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住所:新乡市南环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善
联系人:徐广善 何全斌
联系地址:新乡市南环路东1号
联系电话:0373-3591926
传真:0373-5797670
邮编:453000
三、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江涛 沈良亮 马英 孟冬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层
联系电话:0755-25832536
传真:0755-25831718
邮编:518028
(二)副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方小玲 李晓晶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775、020-87555888-421
传真:020-87553574
邮编:510075
(三)分销商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樊莉萍 樊起虹 刘宸宇 陈玫颖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6211553 010-66211559 010-66025239 010-66025242
传真:010-66025253
邮编:100033
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袁裕彬 王鹏 刘晗
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忠实里南街甲6号远洋德邑A座1509室
联系电话:010-87750960 010-87750979
传真:010-87750950
邮编:100022
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万强 陶云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招标大厦206室
联系电话:0531-81776328
传真:0531-81776328
邮编:250012
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唐俊杰 孔学峰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联系电话:0755-83025681 0755-83025648
传真:0755-83025671
邮编:518034
四、统一担保人
(一)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纬二路23号院200号楼
法定代表人:关湘平
联系人:关湘平 王大平
联系地址:郑州市东风路22号恒美商务6楼
联系电话:0371-65521787
传真:0371-65521773
邮编:450003
(二)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0号中原商务大厦6、7楼
法定代表人:王皓
联系人:朱为广 闫永奇
联系地址:郑州市中州大道1108号
联系电话:0371-67172239 0371-67183615
传真:0371-67183617
邮编:450003
(三)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中段工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紫阳
联系人:吴紫阳
联系地址:安阳市黄河大道设计院4楼
联系电话:0372-2591006
传真:0372-2591003
邮编:455000
(四)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新乡市向阳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邓林
联系人:高永平 王新民
联系地址:新乡市和平大道189号邮政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373-3710972
传真:0373-3710972
邮编:453000
五、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负责人:刘继
联系人:刘继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联系电话:010-65179586 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邮编:100000
六、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
住所:郑州市紫荆山路9号
负责人:姜兴全
联系人:吴婉虓
联系地址:郑州市紫荆山路9号
联系电话:0371-66285018
传真:0371-66285008
邮编:450003
七、债权代理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梁曦婷 吴华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楼
联系电话:010-63197820 0755-25832949
传真:0755-82485006
邮编:518028
八、交易所系统发行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
联系人:丁晓东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联系电话:0755-25918532
传真:0755-82083164
邮编:518010
九、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李扬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88170735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刘利萍
联系电话:0755-25946007
传真:0755-82083164
邮政编码:518010
十、审计机构
(一)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1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联系人:李桂云
联系电话:0371-60988059
传真:0371-60988063
(二)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桥南科学城星火路1号
法定代表人:耿殿明
联系人:曹忠志
联系电话:010-51120378
传真:010-51120377
(三)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全洲
联系人:宋晓琴
联系电话:010-82250666-361
传真:010-82250851
(四)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一号楼东区2008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联系人:邵新军
联系电话:0371-65356005
传真:0371-65356007
十一、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PICC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联系人:朱海峰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PICC大厦17层
联系电话:010-85679696
传真:010-85679228
邮编:100022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牵头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本期债券的牵头人,在债券的发行工作中,负责统一组织和统一协调工作。
二、债券模式:本期债券由联合发行人按照“统一组织、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集合发行”的模式联合发行。
三、联合发行人:指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共8家河南省中小企业。
四、债券名称: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简称“11豫中小债”)。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49,000万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80%。即债券利率根据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3.47%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的算术平均数4.33%(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投资者可选择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如不行使回售权,则债券存续期后3年利率保持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年期满时将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八、回售办法:投资者行使本期债券回售选择权须在规定的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规定的回售登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在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具体回售登记办法。
九、回售登记期:自2014年2月16日前的5个工作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本回售登记期内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选择权,不可撤销。具体事宜以发行人在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具体回售登记办法为准。
十、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一、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和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指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3000万元。
2、承销团公开发行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方式。
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4.6亿元,承销团公开发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承销团公开发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情况进行回拨调整。
十二、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深交所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三、发行范围及对象:
1、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承销团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十四、发行期限: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1年2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1年2月18日。
十五、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一日,即2011年2月16日。
十六、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1年2月16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2月1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七、计息期限:自2011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如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2月16至2014年2月15日。
十八、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九、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16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2 月16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集中付息期:自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
二十一、兑付首日:本期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7年2月16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4年2月16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十二、集中兑付期: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兑付首日)。
二十三、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四、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五、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
二十七、债权代理人: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八、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担保公司组成统一担保人,以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债券担保;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本期债券提供再担保,再担保人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统一担保人一览表
序号 | 担保人名称 |
1 |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2 | 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
3 | 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4 | 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二十九、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各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A-,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BBB-,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BBB-,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BBB,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BB+,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BBB-,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BBB-,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BBB-。
三十、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三十一、税务提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的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期债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认购本期债券深交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
三、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深交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请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请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购人接受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认购人接受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权代理协议》、《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三、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管理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人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的担保人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就变更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六、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七、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2月16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首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2月16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的集中付息期为自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首日为2017年2月16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4年2月16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的集中兑付期为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兑付首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发行人将在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关于回售选择权实施提示性公告,向投资人提示具体的回售实施时间及办法。
(二)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在发行人提示性公告刊登之后发布关于本期债券具体回售办法的通知。选择回售本期债券的投资人必须在通知中规定的回售登记期内依照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回售登记手续。
(三)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人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得撤销。
(四)发行人按面值回购投资人回售的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五)发行人依照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登记结果在回售部分债券的集中兑付期限内集中办理兑付。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联合发行人概况
(一)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名称: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淇县思德桥北107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杜文君
注册资本:人民币10,478万元
经营范围:家禽饲养销售、肉丸子、肉灌肠类、速冻调理、微熏烤肉制品加工销售、速冻汤圆、包子、水饺等预包装米面食品、调味品生产销售,整鸡类、分割类鸡产品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二)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名称: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付蓬旭
注册资本:人民币13,5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洁霉素等原料药、片剂、小容量注射剂、精神药品、硬胶囊剂、冻干粉针剂、散剂,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规定为准)
(三)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开封市宋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逄振中
注册资本:人民币4,200万元
经营范围:非标准装备的设计、制造与安装;工业专用机械设备的制造与安装;工业技术咨询(以上范围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不得生产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需经许可或审批的凭有效许可证或审批件核定的范围生产经营)
(四)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长喜
注册资本:人民币4,260万元
经营范围:耐火材料及制品、氧化铝陶瓷、照明器材、农机配件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及其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与技术除外);进料加工,“三来一补”,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有关证书经营)
(五)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林州河顺镇申村
法定代表人:郭现生
注册资本:人民币15,360万元
经营范围:偶合器、单体支柱、金属顶梁、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液压支架、立柱、千斤顶及其配件的制造和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何大岷村
法定代表人:何秋安
注册资本:人民币5,360万元
经营范围:粗铅、电解铅、金银阳极泥、锌、硫酸的生产(凭有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改造开发林果地;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七)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名称: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韩勇
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万元
经营范围:漆包线、防水线、双玻璃丝包扁铜线、铜杆、绝缘材料加工、运输回收废铜(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八)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名称: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住所:新乡市南环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善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
经营范围: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多功能起重机、取物装置、起重机械配件制造、起重机安装维修(以上项目凡涉及国家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序号 | 发行人名称 | 主营业务状况 |
1 | 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 主要从事肉食品加工销售业务 |
2 | 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 主要从事洁霉素等原料药、片剂、小容量注射剂、精神药品、硬胶囊剂、冻干粉针剂、散剂的生产、销售等 |
3 | 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从事涂装和非标准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 |
4 | 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从事高纯铝镁尖晶石、活性α-Al2O3微粉、白刚玉、纯铝酸钙水泥、莫来石、锆莫来石、氧化铝空心球、不定形耐火浇注料及其制品和耐火砖等9个系列395个规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5 |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从事煤矿综采设备的制造和销售 |
6 | 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从事粗铅、电解铅、金银阳极泥、锌、硫酸的生产、销售等 |
7 | 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漆包线、铜杆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8 |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 主要从事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多功能起重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2009年度/末 | 2008年度/末 | 2007年度/末 | |
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 负债合计 | 125,815.41 | 103,069.85 | 75,744.1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55,729.50 | 43,889.21 | 34,784.58 | |
资产合计 | 189,230.03 | 154,039.76 | 118,579.65 | |
资产负债率 | 66.49% | 66.91% | 63.88% | |
利润总额 | 12,818.30 | 9,637.78 | 13,649.98 | |
净利润 | 11,840.30 | 8,551.25 | 11,798.80 | |
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 负债合计 | 40,873.97 | 44,078.34 | 15,636.19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1,365.18 | 19,797.85 | 18,795.45 | |
资产合计 | 62,239.15 | 63,876.19 | 34,431.64 | |
资产负债率 | 65.67% | 69.01% | 45.41% | |
利润总额 | 1,843.91 | 3,085.74 | 4,067.42 | |
净利润 | 1,567.32 | 2,547.88 | 2,725.17 | |
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负债合计 | 10,513.56 | 11,138.58 | 8,203.18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917.03 | 4,881.51 | 3,450.53 | |
资产合计 | 17,430.59 | 16,020.09 | 11,653.70 | |
资产负债率 | 60.32% | 69.53% | 70.39% | |
利润总额 | 2,357.13 | 1,941.74 | 1,832.70 | |
净利润 | 2,035.52 | 1,361.26 | 1,256.59 | |
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 负债合计 | 18,341.57 | 17,124.15 | 17,340.29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8,376.08 | 16,259.04 | 13,915.41 | |
资产合计 | 36,961.43 | 33,659.38 | 31,531.64 | |
资产负债率 | 49.62% | 50.87% | 54.99% | |
利润总额 | 2,450.69 | 2,770.20 | 3,417.85 | |
净利润 | 2,117.04 | 2,343.63 | 2,355.05 | |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负债合计 | 55,660.23 | 53,362.69 | 27,097.65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7,401.13 | 26,676.34 | 19,637.86 | |
资产合计 | 93,061.36 | 80,115.84 | 46,735.52 | |
资产负债率 | 59.81% | 66.61% | 57.98% | |
利润总额 | 7,715.86 | 6,708.54 | 3,625.56 | |
净利润 | 5,724.79 | 4,812.47 | 2,473.93 | |
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负债合计 | 21,757.84 | 9,632.40 | 13,879.47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8,330.15 | 16,760.25 | 14,154.50 | |
资产合计 | 50,087.99 | 26,392.65 | 28,033.97 | |
资产负债率 | 43.44% | 36.50% | 49.51% | |
利润总额 | 4,037.23 | 3,474.34 | 2,965.24 | |
净利润 | 3,027.92 | 2,605.76 | 1,982.30 | |
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 负债合计 | 18,247.58 | 13,359.97 | 13,715.66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6,569.06 | 15,973.31 | 15,321.44 | |
资产合计 | 34,816.64 | 29,333.28 | 29,037.10 | |
资产负债率 | 52.41% | 45.55% | 47.23% | |
利润总额 | 794.33 | 869.15 | 928.77 | |
净利润 | 595.75 | 651.87 | 622.28 | |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 负债合计 | 6,535.99 | 6,395.69 | 10,648.40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7,355.46 | 15,816.07 | 13,397.11 | |
资产合计 | 23,891.46 | 22,211.76 | 24,045.50 | |
资产负债率 | 27.36% | 28.79% | 44.28% | |
利润总额 | 2,053.52 | 3,225.28 | 3,523.61 | |
净利润 | 1,539.39 | 2,418.96 | 2,360.82 |
注:所有者权益为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各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序号 | 发行人名称 | 募集资金用途 | 投资金额 (万元) | 发债金额 (万元) |
1 | 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 新建年产20万吨鸡肉熟食品加工及年屠宰1亿只肉鸡建设项目 | 45,000 | 15,500 |
2 | 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 年产500吨洁霉素高新技术产业化扩建工程项目 | 16,500 | 6,800 |
3 | 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汽车涂装设备扩建项目 | 3,300 | 1,700 |
4 | 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 FBF工艺年产30000吨活性α-Al2O3微粉项目;熔融法合成新型高纯铝镁尖晶石项目 | 12,807 | 5,000 |
5 |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750台大型刮板输送机项目 | 20,000 | 5,000 |
6 | 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富氧底吹强化熔炼节能技改项目 | 32,860 | 5,000 |
7 | 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 年产20000吨铜板带项目 | 12,314 | 6,000 |
8 |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 年产80套X342-II全遥控智能化冶炼组合机项目 | 12,670 | 4,000 |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本期债券由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成统一担保人,以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债券担保,统一担保人较强的资金实力将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保证。
一、担保函主要内容
(一)担保方式
各担保人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各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
本期债券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各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任一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主债权的变更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本期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另行经过各担保人同意,各担保人继续承担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二、偿债保证措施安排
(一)设立偿债专户,提取偿债资金,确保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
本期债券设立偿债专户,提取偿债资金,以确保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即为全体债券持有人聘请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聘请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作为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人。
(二)提取风险准备金
本期债券的统一担保人将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缴纳债券资金总额的10%作为偿债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将成为本期债券偿付的重要保证措施。
(三)财政贴息
根据豫发改财金[2008]1621号文,河南省及各市财政按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此外,根据河南省财政厅豫财办企函[2008]1号文,河南省财政厅将对本期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每年按照票面利率给予1个点的财政贴息,这将对本期债券起到明显的增信作用,对债券按期兑付形成强有力的支持。
(四)再担保
本期债券由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提供再担保,再担保人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本期债券到期时,如债券持有人或债权代理人书面通知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到期债务,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据签署的相关协议进行清偿债务。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均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时,再担保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再担保人应在收到债券持有人或债权代理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就担保人未代偿部分进行代偿。再担保人就代偿部分拥有对担保人的全部追索权。
第十五条 风险与对策
一、风险因素
(一)与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家经济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品种,存续期限6年,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将对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2、偿付风险
本期债券采用中小企业集合发债模式,其偿付主要是依靠8家发行人及4家担保公司的整体资信能力,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如果由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政策、资本市场状况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任一发行人出现经营困难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中获得足够的资金,或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超出其担保能力,都将对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足额偿付造成一定的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其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但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发行人经营风险
发行人作为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生产运营和持续盈利能力,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偿付造成一定的影响。
2、集合发债的风险
本期债券为集合发行模式,联合发行人包含河南省8家中小企业,各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尽相同,如果任何一家发行人出现经营困难等不利情况,将给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带来风险。
二、风险对策
(一)与债券相关风险的对策
1、利率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经适当考虑了对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存在的利率风险的补偿。同时,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分散利率风险。
2、偿付风险的对策
目前各发行人实力不断壮大,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逐步增强,能够满足本期债券本息按期偿付的要求。同时,发行人将通过加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进度,控制运营成本,确实保证工期,创造效益,为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兑付提供资金保证。
同时,本期债券由统一担保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统一担保人较强的资金实力将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兑付提供进一步的保证,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期债券各担保人主要是为中小企业融资而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目前经营规模不大,个别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有可能发生变化。
3、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另外,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债券流通、交易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大大降低。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对策
1、发行人经营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积极收集行业及市场信息,准确掌握行业动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向,保障公司生产平稳运行,维持持续盈利能力;同时,发行人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自身管理和运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2、集合发债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在发行过程中得到了河南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并专门出台了针对本期债券的贴息政策;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本期债券的牵头人,负责本期债券的组织、协调工作,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牵头人将密切关注各发行人的生产运营情况,监督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发行人已为本期债券持有人聘请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进一步降低了本次集合发债的风险。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进行综合评估后,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债券发行人 | 主体长期 信用等级 | |
1 | 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 A- |
2 | 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 | BBB- |
3 | 河南平原非标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BBB- |
4 | 开封特耐股份有限公司 | BBB |
5 |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BBB+ |
6 | 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 BBB- |
7 | 河南新乡华宇电磁线有限公司 | BBB- |
8 | 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 BBB- |
一、主要评级观点
河南省是中国重要的经济大省、迅速发展的新兴工业大省。2009年河南省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9367.28亿元,居全国第五位,比上年增长10.7%,在全国区域发展格局中,河南省发展态势良好。
河南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不断优化政策和创业环境。目前,民营经济已成为河南省工业的主导力量之一,数量众多的优质中小企业,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本期债券的发行得到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期债券的8家发行人均是河南省中小企业的优秀代表,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均在投资级别以上,其中A-级1家,BBB+级1家,BBB级1家,BBB-级5家,发行企业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8家发行主体所涉及细分行业较为分散,细分行业相关度较低。联合资信认为,上述8家发行主体同时发生大规模违约风险较小。
本期债券设立了较为完善的偿债保证措施安排,由4家担保公司组成统一担保人,为本期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提供再担保,以及设立本期债券发行总额10%的偿债基金,这些措施将有效提升了本期债券的信用水平。
综合看,本期债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低。
优势:
1.本期债券采用“统一组织、集合发行”的方式,并且得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的积极倡导和大力推动。
2.根据豫发改财金【2008】1621号文,河南省及各市财政按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表明了地方政府对本期债券的支持力度。
3.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作为本期债券的牵头人,负责本期债券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密切关注各发行人的生产运营情况,将有利于督促本期债券筹集资金的使用及债券本息的按期兑付。
4.本期债券的各发行人是河南省中小企业的优秀代表,主体级别均在投资级别以上,具有一定的还本付息能力,并且各债券发行人所涉及细分行业相关度较低,发生大规模违约风险较小。
5.本期债券由4家担保公司组成统一担保人,以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债券担保。这些担保公司大多为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获得当地政府的有力支持。组成统一担保人后,整体较强的资金实力将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安全保证。
6.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作为本期债券的再担保方,对债券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有助于增强本期债券本息偿还的安全性。
7.本期债券设立了偿债专户,并提取债券发行总额10%作为风险准备金,具备一定的增级作用。
8.为预防及控制本期债券发行、兑付风险,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特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各担保公司都建立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并与相应的债券发行人签订了资产抵押等保证措施。这些保证措施将大大增强各债券发行人对偿还本期债券的约束力。
关注:
1.本期债券由8家中小企业集合发行,企业之间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的情况,经营较易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个别发行人的兑付能力有可能发生变化。
2.本期债券由4家担保公司组成统一担保人,各担保公司主要是为中小企业融资而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目前经营规模不大,个别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有可能发生变化。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有关要求,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进行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担保人应按联合资信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担保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联合资信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资信将密切关注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担保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担保人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资信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担保人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资信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债券发行人及债券担保人提供相关资料。
在跟踪评级过程中,如债券发行人、债券担保人和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调整时,联合资信将在其公司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报送债券发行人、债券担保人、主管部门、交易机构等。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认为:
一、各发行人申报发行本次债券取得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债券的各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行债券主体资格的要求,具备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各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次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公司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各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五、各发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纠纷;各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六、各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其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并已获政府批准,筹集资金的用途合法。
七、各发行人执行的税种与税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各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
八、各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九、本次债券的四家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作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资格,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函》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债券的再担保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事业单位法人,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作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再担保的资格,再担保人出具的《再担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再担保函》内容合法有效。
十、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4日出具的联合[2010]518号《信用等级公告》,本次债券经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具备偿债能力,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
十一、本所未参与编制本次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本所律师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了概要性的阅读,并着重审阅了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经本所审查,未发现该《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二、担任本次债券主承销商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担任本次债券主承销商的资格和条件;担任本次债券审计机构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担任本次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和条件;担任本次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从事本次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次债券的各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各项规定;不存在对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障碍。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期债券公开发行的批文(发改财金[2011]104号)
2、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
3、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摘要
4、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决议
5、偿债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6、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
7、债权代理协议
8、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9、集合担保协议
10、统一担保人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
1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12、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13、本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14、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报告
15、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函
16、再担保函
二、查询地址
如对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述备查材料有任何疑问,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查询:
(一)咨询牵头人
住所:郑州市红专路98号
联系人:王宇
联系地址:郑州市红专路98号
联系电话:0371-65750262
传真:0371-65718802
邮编:450003
(二)咨询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梁曦婷 沈良亮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层
联系电话:010-63197788 0755-25832583
传真:010-63197777 0755-25831718
邮编:518028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下载本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在本次债券发行期内工作日的一般办公时间,到上述地点查阅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及所有上述备查材料。
附表一:
2011年河南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网点表
地区 | 序号 | 承销商及发行网点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圳 市 | 1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 |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层 | 梁学来 | 0755-25832911 |
2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 唐俊杰 | 0755-83025681 | |
孔学峰 | 0755-83025648 | ||||
京 市 | 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部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 | 樊莉萍 | 010-66211553 |
4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固定收益部 | 北京市崇文区忠实里南街甲6号远洋德邑A座1509室 | 袁裕彬 | 010-87750960 | |
王 鹏 | 010-87750979 | ||||
州 市 | 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 方小玲 | 020-87555888-775 |
李晓晶 | 020-87555888-421 | ||||
南 市 | 6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3号招标大厦206室 | 万 强 | 0531-81776328 |
牵头人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发行人
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等8家企业
主承销商
二○一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