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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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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 要 提 示

    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2月20日证监许可【2010】187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本基金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除了会因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日:

    月: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同时交易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标的指数: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标普500等权重指数以及未来可能发生变更的其他指数;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美国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风险;二是指数化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对指数编制方法的认知风险、指数授权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美国)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美国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美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美国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 政治风险

    美国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 税务风险

    由于美国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美国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美国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指数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指数编制方法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该指数是在标普500指数的基础上,给予每一个成份股公司初始权重为0.2%。由于成份股价格的走势导致了成份股权重可能发生变化,该指数每季度对成份股权重进行调整,使其重新回归至0.2%。等权重指数并不意味着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永远相等,而是在兼顾指数换手率与等权重特征的基础上,设定了定期调整机制,使成份股权重在某一时刻保持几乎相等的状态。与市值加权指数相比,等权重指数具有以下特点:(1)等权重指数中小市值公司所占的比重较高;(2)等权重指数中小公司行业所占的比重较高。等权重指数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其风险收益特征高于按市值加权的指数。

    2.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跟踪标普500等权重指数基金的权利。未来,如果标的指数提供商标准普尔公司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的授权,或者是标准普尔公司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3.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 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份股分红、配股、增发,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来的调整成本等。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的下降风险。

    3.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包括股票和债券)。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一些,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6.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 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9.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普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标普500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标普500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80%—95%,其中投资于与标普500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1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5%—20%,其中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理念

    通过指数化投资最大限度的分享美国经济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与标普500等权重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由于基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股权重的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生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美元资产计价)。

    未来,随着跟踪标普500等权重指数投资工具的增加,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500等权重指数(全收益指数)

    未来,如果标普500等权重指数的提供商标准普尔公司终止对基金管理人继续使用该指数的授权,或者是标准普尔公司基于其独立判断停止继续发布该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护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以不损害持有人利益为原则,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美国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品。

    (七)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3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的时间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

    2.投资组合的管理

    (1)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增发、配股、拆股、缩股、分红、停牌、复牌、暂停交易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成份股的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不定期的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确定指数变化是否与预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4)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根据本基金每日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由此对组合产生的系列影响。

    5)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6)组合调整:

    ① 利用数量化分析模型,确定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和组合交易计划。

    ② 如发生成份股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③ 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2)定期(每月)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2)每月末,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3)每月末,公司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公司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3.投资组合调整

    (1)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1)成份股变动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普500等权重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① 标普500等权重指数的审核、公布与调整

    标普500等权重指数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决定成份股的变动,即将某只(某几只)股票新纳入标普500等权重指数或将某只(某几只)股票自标普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中剔除。

    ② 本基金投资组合调整期间

    根据标普500等权重指数的审核公布与调整频率,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调整期间原则上为不定期调整。

    具体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调整决定公布日起至该股票正式纳入(剔除)标普500等权重指数后的五个交易日之内。

    ③ 本基金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按照标普500等权重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原则和权重,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成份股权重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标普500等权重指数每季度对成份股的权重进行调整,使每一个指数成份股的权重重新回至0.2%。本基金将根据标普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权重变动公告,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当标普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普5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公司的股权变动公告及时计算需要调整的权重比例,并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对于每季度的成份股权重的定期调整,在调整日(通常为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三个周五收盘后)之前5个交易日与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于因公司行动进行成份股调整时,在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调整决定公布日起至该股票除权日后的5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3)其它调整

    ① 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② 大额赎回调整

    由于本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最高现金保有比例5%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此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九)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三)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应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基金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证券交易

    1.券商的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平交易制度及保密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针对本基金需要能及时、定期、全面地提供各方面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

    (5)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交易执行能力;

    (6)具备本基金运作所需的后台清算执行能力;

    (7)能够提供本基金运作、管理所需的其他服务。

    2.券商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