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改革的必经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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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新股破发”之二
⊙记者 张欢 ○编辑 刘玉凤
2011年伊始,新股破发潮席卷而来,令习惯“站着赚钱”的“打新者”频频受损,也引来了对新股发行改革的质疑。在一些亏了钱的“打新者”看来,新股发行改革是破发的罪魁祸首,应该对其损失负责,并借此否定新股发行改革的市场化方向。
笔者认为,上述所谓“发行改革是破发罪魁祸首”的观点实不可取。而要破除上述错误观点,须明晰以下问题:一是新股破发是不是一种正常现象,为什么会出现破发;二是“打新者”损失由谁负责。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诚然,在新股发行改革之前,新股破发尤其是首日破发难得一见,“新股不败”几乎成为二级市场上不可撼动的“铁律”。但在“新股神话”背后,是非市场化的新股发行“价格管制”,公司价值不能通过价格形式准确反映,“新股不败”自然雷打不动。但非市场化的定价办法却造成了资源错配,而且许多机构投资者通过一二级市场的巨大价差博取“暴利”,遭到投资者的诟病。正因如此,应广大投资者要求,监管层逐步推动市场化定价改革,使得新股发行价格能够充分反应市场意志。
既然投资者希望实施市场化的定价方式,那么在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后,接受市场化的定价结果自然顺理成章。我们看到,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成熟资本市场,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常态化现象。据彭博统计,2006到2009年期间,巴西和印度两国股市的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比例超过40%,美国新股上市首日破发比例大约为三分之一,香港新股上市首日破发的比例也超过20%。
此外,由于新股上市首日与新股定价之间存在“时间差”,造成了新股破发的随机性和偶然性。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从“路演询价”之后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再要等到最终挂牌上市,一般都要耗上十天半月以上的工夫,一个在原本乐观的市场环境下高估的定价,如果上市首日遇上一个不够乐观的市场环境,就很容易首日破发。聚缘数据显示,从去年新春到股指拐点出现的4月15日之间,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涨幅为73.17%。而股指快速下挫的4月16日至6月底期间,新股上市首日平均涨幅仅为24.07%,这段时间也是首轮新股破发潮出现的时间。
由此可见,破发是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的资本市场所出现的常态现象,而非经过市场化改革后的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现象。破发现象与二级市场的大环境也紧密相连。近期二级市场较为活跃,昨日登陆创业板的五只新股表现抢眼,平均首日涨幅高达近31%,与今年1月18日5新股首日齐破发的场面形成鲜明对比,即为上述观点的最有力证明。
再回答第二个问题。有的投资者会说,新股的发行价格是由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经过询价确定的,散户投资者没有定价权利,因而,监管部门要为新股破发以及散户的利益损失承担责任。
然而,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较一般投资者更强大的研究能力,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新股发行价格一般都是由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但散户并非对机构的定价束手无策,他们拥有最有力的武器——用脚投票。一旦发现机构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偏离了公司的市场价值,或者在二级市场萎靡的情况下,选择放弃“打新”,自然就能规避“打新”风险。
资本市场遵循买者自负的“游戏准则”。在新股发行改革过程中,监管层多次强调,要“加强新股认购的风险提示”,承销商、保荐机构的风险提示和相关报告中,都会提示投资者,不担保该股票上市不会出现破发情况,希望投资者理性申购。但纵使管理层“言者谆谆”,无奈一些投资者“闻者藐藐”,那也只能“后果自负”。
在回答完上述两个问题后,笔者丝毫不讳言目前新股发行市场中存在的“瑕疵”和问题。一些发行人、投行只注重自身利益,鼓吹并设法抬高股票价格现象确实存在,对于“三高”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市场化必须循序渐进,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能求全责备。新股破发是发行改革的必经阶段,希望改革一蹴而就,彻底解决新兴加转轨特征下的中国资本市场新股发行问题并不现实。我们也应该看到,改革对于询价对象的责任约束机制,正在对投行及询价各方形成越来有效的规范作用,上述问题也将伴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渐减少。
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其者昌,逆其者亡。中国要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要在“十二五”时期为国民经济发展贡献更大力量,新股发行改革将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愿各方共同努力,在借鉴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做法和两轮改革的经验和基础上,推动中国新股发行改革稳步前进。
愿市场诸君戮力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