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011年1号令通过了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并正式更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此次银监会对《办法》再次修改,意在响应国家完善金融市场的号召,从各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下称机构)衍生产品业务进行系统性规范,旨在促进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更快发展,培育机构衍生产品的做市、定价能力,以及规范衍生产品的营销行为。
首先,《办法》对机构范围由原来的六大类扩充为九大类,更为符合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办法》修改了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类,分为基础类资格(单一套保交易)和普通类资格(同时参与套保和非套保交易),并且《办法》新增了多条机构参与普通类交易的资格要求;《办法》规定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的再衍生品;《办法》进一步明确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需满足各项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授权管理作用,并且利用交易权限的差别化管理来提升衍生品市场的运作效率。
其次,借鉴2008年金融危机内因分析,《办法》新增条例加强了机构在衍生产品业务中的风险意识和资本意识,意在避免未来国内衍生品市场发生类似危机。《办法》规定机构从事非套保类衍生产品交易时,应当计提交易敞口的市场风险资本,风险资本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3%。考虑到各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同,市场资本实施动态差异化管理,但需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办法》规定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机构补充多项披露要求以及银监会被赋予了多项督查、惩罚权利,为我国建立健全衍生品交易市场奠定良好基础。
最后,《办法》增加了对机构衍生产品销售和后续服务的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在加速开放中,机构迫切需要衍生品市场来达到自身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需求。《办法》规定机构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完善的内部培训、资格认定和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并配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在营销和交易中,机构应首选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机构应清晰明了向客户介绍衍生产品和风险揭示,并取得客户书面确认。机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已交易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值重估,将市值重估的结果书面提供给客户。
以上几点可以归纳为机构在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中需要做到营销规范化、服务透明化、交易规范化等三个方面。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逐步开放,机构所暴露的资产管理风险以及利润增长风险越加显著,大力发展衍生品市场正好与之吻合。衍生品市场在海外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风雨雨,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了优缺点,优点在于机构利用好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以很好地对冲系统性下跌风险,缺点在于新兴事物往往缺乏完善监管,金融危机的爆发在于全球衍生品市场的崩溃。另外国内衍生品市场的壮大势必加速机构利润的差异化,主要依靠存贷差盈利的机构随着未来利率市场化的深入,盈利能力可能出现大幅下滑。积极发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是其保证盈利能力的一条较好途径,相反机构的巨大市场规模可以很好地促进衍生品市场发展。(CIS)
■ 新湖期货研究所 蒋林 (F026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