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四维 公告编号:2011-16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原定于2011年2月14日召开,因公司工作安排的原因,将本次会议延期至2011年2月16日召开,本次会议延期召开的公告已于2011年2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16日上午10:00在重庆金质花苑酒店召开。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3人,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144,855,8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35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因本公司董事长出差在外,无法主持会议,董事会推举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陆军先生主持会议。本公司部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四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流动资金支付对象的议案》
同意湖南四维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将原整改回笼资金使用计划中支付湘潭市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款530万元,调整为支付湘潭市岳塘区恒宇物资销售部原材料款53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4,855,86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 0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四维 公告编号:2011-17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16日上午11:00在重庆金质花苑酒店召开。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5 人,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144,898,8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37%。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因本公司董事长出差在外,无法主持会议,董事会推举了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李陆军先生主持会议。本公司部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注册地址由“上海市金山区山新路127号3号楼”变更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清云路乙栋”,变更后的最终注册地址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的相关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4,898,86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 0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名称由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相应的由“SHANGHAI GUOCHUANG SWELL HOLDING(GROUP)CO.,LTD” 变更为“GUIZHOU GUOCHUANG SWELL HOLDING(GROUP)CO.,LTD” (上述变更名称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4,898,86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 0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144,898,86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 0股,同意票股份数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