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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1-09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正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2月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1年2月16日9:30,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辰时代大厦1406室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海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9,261,890股,占公司总股本(20000万股)的29.6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郑明玖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经集中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同意59,261,8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郭文军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意见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明玖先生出席了本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