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将不再发布70个城市房价涨幅平均数
⊙记者 梁敏 ○编辑 衡道庆
国家统计局16日公布新的《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并将于18日公布根据新方案统计的1月份房价数据。新方案实施后,国家统计局将重点发布各个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不再计算和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的平均数。
据了解,此次新房价统计调查方案在四方面进行了调整,包括调整了房价统计基础数据的来源渠道,调整基本分类设置标准,首次增加了定基价格指数,调整数据发布方式和时间。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负责人表示,基础数据来源渠道的调整是这次房价统计改革的重要内容。新方案规定,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数据,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采用样本数据。
“网签数据涵盖了新建商品住宅的全部交易情况,且信息完整有利于价格指数的计算,数据提取也比较容易。”对于以网签数据代替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报数据作为住宅价格统计的基础数据,该负责人解释说。
新方案规定,二手住宅销售价格通过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派人调查采集。选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总额应占当地二手住宅总营业额的75%以上,选取住宅样本兼顾不同地理位置。
新方案还调整了基本分类设置标准,突出了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设置了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指标。从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看,大多数大中城市都以144平方米(120平方米×120%)作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分界点。
此外,新方案还增加了计算定基价格指数的内容,首轮基期确定为2010年。“与同比价格指数相比较,房价定基价格指数在使用上更为直观方便。”上述负责人表示。
新方案实施后,国家统计局就不再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平均数,而将重点发布各个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由于基础数据获得时间延后,数据处理周期相应延长,因此,数据发布时间调整为月后18日,比原发布时间延后一周左右。
国家统计局指出,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各地房价差异较大,平均数容易抹平各地房价差异的特殊性;二是发布各城市的指数有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各个城市房价的具体变化,也有利于为当地政府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提供服务;三是部分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也有这样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