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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拟设立制度
    规管信贷评级机构
    2011-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时娜 ○编辑 杨晓坤

      ⊙记者 时娜 ○编辑 杨晓坤

      

      香港特区政府拟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中将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纳入规管范畴,以设立制度,规管在香港经营的信贷评级机构。

      特区政府发言人昨日表示,在新规管制度下,在港经营的信贷评级机构及其个别评级分析员均要领有牌照,并受通用于所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注册的人的一般责任所规限。

      《2011年证券及期货条例 (修订附表5) 公告》(以下简称《修订公告》)及《2011年证券及期货 (财政资源)(修订) 规则》(以下简称《修订规则》) 于昨日刊登政府宪报。《修订公告》将提供信贷评级服务加入受规管范畴,受香港证监会规管的活动因此增加至10类。此前已纳入规管的九类分别是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杠杆式外汇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以及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此外,《修订公告》还明确了信贷评级、债务证券、优先证券及提供信贷评级服务的定义。《修订规则》则就第10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持牌法团的资金规定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修订公告》是由香港财政司司长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2条所订立,而《修订规则》则由香港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5条,咨询财政司司长后订立的。《修订公告》及《修订规则》将于2月23日提交香港立法会,如获香港立法会经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将于6月1日生效。届时,香港证监会将发布一本新的操守准则,以协助并确保信贷评级独立、客观而符合质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