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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0年09月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2.359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0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被境内外权威媒体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中国资产托管市场创新客户满意首选品牌” 6S资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第一名”。
经过八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0年,招商银行实现托管利润8.11亿元,托管费收入3.21亿元,托管资产突破3200亿元,托管日均存款突破300亿元,托管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和托管费收入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基金托管新增规模居行业首位,内部控制连续四年通过SAS70国际认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1 月加入本公司。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1999 年9 月、2003 年9 月、2007 年11 月及2008 年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2002 年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5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1992年至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处长,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1993-1996),1996年晋升为教授;2000年至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部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同时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获“全国优秀教师”(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二等奖(200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1年1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2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3144.84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 ||
| 电话 | (010)65215588 | 传真 | (010)65215577 |
| 联系人 | 赵虹 | ||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702室 | ||
| 电话 | (021)38789658 | 传真 | (021)68880023 |
| 联系人 | 吴冬梅 | ||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30H | ||
| 电话 | (028)86202100 | 传真 | (028)86202100 |
| 联系人 | 胡清泉 | ||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附楼二楼 | ||
| 电话 | (0755)25870686 | 传真 | (0755)25870663 |
| 联系人 | 周炜 | ||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大厦A座3502室 | ||
| 电话 | (0532)66777766 | 传真 | (0532)66777676 |
| 联系人 | 曹涌 | ||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办公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313室 | ||
| 电话 | (0571)87759328 | 传真 | (0571)87759331 |
| 联系人 | 徐莉莉 | ||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办公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 ||
| 电话 | (0591)88013673 | 传真 | (0591)88013670 |
| 联系人 | 吴冬梅 | ||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 ||
| 电话 | (025)66671118 | 传真 | (025)66671100 |
| 联系人 | 施镜葵 | ||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415-2416室 | ||
| 电话 | (020)87555163 | 传真 | (020)81552120 |
| 联系人 | 陈涤 | ||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
|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 联系人 | 邓炯鹏 |
| 电话 | (0755)83077278 | 传真 | (0755)83195050 |
| 网址 | www.cmbchina.com | 客服电话 | 95555 |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 住所 |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 层 |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金颖 | 联系人 | 任瑞新 |
| 电话 | 0755-25938095 | 传真 | 0755-25987538 |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名称 | 金杜律师事务所 | ||
|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 ||
| 负责人 | 王玲 | 联系人 | 彭晋 |
| 电话 | (010)5878 5588 | 传真 | (010)5878 5566 |
| 经办律师 | 彭晋、龚牧龙 |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 号 | ||
| 办公地址 | 上海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 ||
| 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 | 联系人 | 陈宇 |
| 电话 | (021)23238888 | 传真 | (021)23238800 |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曹银华、陈宇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是基金组合份额,简称“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8∶2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运作概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将被确认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8∶2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认购所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与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开放场外申购、赎回及场内申购、赎回,不对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或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4、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申购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8:2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分拆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和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按8:2的基金份额配比,申请合并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场外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不变。
(三)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概要
1、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8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2份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1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5%。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1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到期折算日或到点折算日)后的下一个日历日起至下一个基金份额折算日期间,以1.0000元为基准,采用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3、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与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4、有关本基金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详见基金合同第十八章第(五)条第2款的约定。
5、有关本基金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份额净值的公告,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四章第(六)条的约定。
(四)基金份额折算概要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章的约定)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的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
(1)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第12个自然月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是第一个到期折算日。自第一个到期折算日起,每个到期折算日后第12个自然月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不是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是后续的到期折算日。以到期折算日为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是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到期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的频率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进行一次。
(2)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以到点折算日为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如果发生极端变化,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0元,本基金不实施到点折算)。到点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频率为不定期。
2、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方法概要
(1)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1)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1.0000元,则:
①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1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8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及2份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②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③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2) 如果到期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0元,则:
①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每10份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按8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减少、份额数量相应折算增加;
② 折算前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以嘉实多利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获得新增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分配: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不变,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③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及份额数量不变。
(2)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0元,则基金管理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如果发生极端变化,到点折算日折算前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大于或等于1.0000元,本基金不实施到点折算)。到点折算后:
①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②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优先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折算调整,相应折算增加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③ 折算不改变嘉实多利进取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其持有的嘉实多利进取份额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0元、份额数量相应折算调整。
④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保持8∶2 的比例不变。
3、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嘉实多利优先份额与嘉实多利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嘉实多利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的约定。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2月9日证监许可[2011]180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募集。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目标不超过50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其中首次募集场内份额对应的基金规模目标不超过15亿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1 年 2 月 24 日至 2011 年 3 月17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场外份额或场内份额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的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 M<100万元 | 0.6% |
| 100万元≤M<200万元 | 0.4%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2% |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
场内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
场外认购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嘉实多利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6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6%,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600/(1+0.6%)=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600-100,000.00=6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嘉实多利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为嘉实多利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折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和利息折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6%,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6%= 6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6%)×100,000=100,600元
利息折算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50/1.00=50份
经确认的嘉实多利基金份额=100,050份,将按8:2的比例分拆为80,040份嘉实多利优先份额及20,010份嘉实多利进取份额。
(3)多笔认购时,按上述(1)或(2)进行逐笔计算。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本基金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嘉实基金网上直销首次场外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下转1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