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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1-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筑信 公告编号:临2011—003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自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获悉:近日中国证监会已就2009年初本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调查、审理终结,并向本公司大股东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通)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 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5 号)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2007年1月4日,天津大通召开了关于同意“2007年6月30日前向ST筑信注入不少于5亿元优质资产”的董事会。1月8日,天津大通向海南唐隆拍卖公司提交竞拍所需资料时,出具了一份抬头为ST筑信的承诺函,承诺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ST筑信注入不少于5亿元优质资产,天津大通以此为承诺条件之一获取了竞拍ST筑信69,722,546股法人股的资格并最终取得ST筑信69,722,546股法人股。1月10日,天津大通向ST筑信出具承诺函,其中未提及注入不少于5亿元优质资产的时限为“2007年6月30日前”。1月12日,ST筑信以临时报告形式予以披露。该临时报告是以1月10日天津大通出具的承诺函为基础。1月18日,天津大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了ST筑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未披露关于注入不少于5亿元优质资产的时限“2007年6月30日前”这一重大信息。

      天津大通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所述的行为。时任天津大通董事长逯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天津大通董事贾维忠、霍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有关当事人的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天津大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2、对逯鹰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3、对贾维忠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4、对霍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上述行政处罚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时任相关责任人,涉及人员目前均已不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任一职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公司造成直接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