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1-007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1年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出。
会议于2011年2月21日上午9:3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纪德法董事长。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0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000万股的75.00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月18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平文、陈洁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