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信息披露
  • 6:产业纵深
  • 7:财经海外
  • 8:观点·专栏
  • 9:公 司
  • 10:公司纵深
  • 11:公司·融资
  • 12:上证零距离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专版
  • A5:专版
  • A6:市场·动向
  • A7:市场·资金
  • A8:市场·观察
  • A9:市场·期货
  • A10:信息披露
  • A11:信息披露
  • A12: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2011年2月22日   按日期查找
    B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2版:信息披露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0年11月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消费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15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消费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151。

    5、2011年2月18日基金份额总额:225,931,550份。

    6、2011年2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3.070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5,931,55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2月25日。

    10、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60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0年11月4日至2010年12月2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4日至2010年12月2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26日至2010年12月2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至2010年12月2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为21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为3个工作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为5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网下现金认购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包括: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安信证券、平安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国海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东方证券、中航证券、华宝证券、方正证券、银河证券、华融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信达证券等。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2010年11月4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0年12月2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685,503,886.00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市值);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认购资金利息共计26,394.00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0年12月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10年12月7日过户至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22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685,530,280.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投资者账户,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其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8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1年2月11日为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2011年2月11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2011年2月11日,上证消费80指数收盘值为3037.22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686,211,008.32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685,530,28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

    根据《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32957540(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225,931,55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3.037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面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自2011年2月15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11】3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2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消费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15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消费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15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25,931,55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1年2月1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422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3,526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1年2月1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3,122,296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7.7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2,809,254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2.23%。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1年2月1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3、总经理:成保良

    4、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字第000976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强化各项审计稽核监察职能,充分保障公司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最佳的资源支持,并且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提供最佳保障。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家股东单位分别推荐一名董事及一名独立董事,总经理兼任董事。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薪酬与考核、资格审查三个专业委员会。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为公司员工代表,经公司员工大会选举产生;各股东推荐一名监事,由股东会审议其任免。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情况。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11、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1月31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184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有7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欧志明

    电话:(0755)83196401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管理十八只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一只: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十七只,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80ETF联接基金、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平,男,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2006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风险管理部助理数量分析师、风险管理部数量分析师、高级风控经理、副总监,主要从事投资风险管理、金融工程与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股指期货投资策略研究等工作。王平先生同时兼任我司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时间为2009年6月22日至今。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4、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5、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6、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7、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联系人:蒋松云

    10、联系电话:(010)66105799

    11、基金托管部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1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0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65只,其中封闭式9只,开放式156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10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和香港《财资》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3项国内外大奖。

    (三)上市推荐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四)一级交易商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一级交易商)名单如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汪芳

    联系人: 陶坚_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截止2011年2月18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注:1、截至2011年2月18日,基金份额净值3.070元,基金份额总额225,931,550.00份。

    2、本报告期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10年12月8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2011年2月1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九、重大事件揭示

    以2011年2月11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注册登记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4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19,776,5678.75%
    2华西证券-建行-华西证券融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6,478,7707.29%
    3东兴证券-光大-东兴1号优选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3,183,0165.83%
    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9,888,3164.38%
    5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9,887,9204.38%
    6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887,9204.38%
    7信达证券-建行-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6,592,2982.92%
    8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6,591,8372.92%
    9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6,591,8372.92%
    10华宝投资有限公司6,591,5082.92%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33.3%

    资产本报告期末
    资 产 : 
    银行存款3,735,577.92
    结算备付金2,020,918.64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688,093,814.36
    其中:股票投资688,093,814.36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343,623.79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资产合计694,193,934.7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166,417.13
    应付托管费33,283.43
    应付指数使用费-
    应付交易费用324,278.30
    应付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127,899.43
    负债合计651,878.2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685,530,280.00
    未分配利润8,011,776.42
    所有者权益合计693,542,056.4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694,193,934.71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688,093,814.3699.12
     其中:股票688,093,814.3699.12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5,756,496.560.83
    6其他资产343,623.790.05
    7合计694,193,934.71100.00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28,366,856.104.09
    B采掘业--
    C制造业504,408,141.4872.73
    C0食品、饮料172,250,563.7024.84
    C1纺织、服装、皮毛33,782,221.334.87
    C2木材、家具4,584,465.990.66
    C3造纸、印刷--
    C4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C5电子11,519,867.631.66
    C6金属、非金属13,986,507.362.02
    C7机械、设备、仪表107,764,667.4015.54
    C8医药、生物制品160,519,848.0723.14
    C99其他制造业--
    D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业--
    G信息技术业4,227,428.960.61
    H批发和零售贸易50,762,415.787.32
    I金融、保险业--
    J房地产业--
    K社会服务业14,936,457.282.15
    L传播与文化产业18,683,990.342.69
    M综合类66,708,524.429.62
     合计688,093,814.3699.21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0519贵州茅台326,17559,357,326.508.56
    2600104上海汽车1,584,99229,243,102.404.22
    3600887伊利股份682,92824,469,310.243.53
    4600518康美药业1,347,22120,989,703.183.03
    5600690青岛海尔691,61219,600,284.082.83
    6600415小商品城587,74618,331,797.742.64
    7600276恒瑞医药323,26016,654,355.202.40
    8600132重庆啤酒245,34415,697,109.122.26
    9600664哈药股份630,70514,386,381.052.07
    10601607上海医药691,15714,106,514.372.03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343,623.79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343,623.79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600104上海汽车29,243,102.404.22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下转B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