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1版)
(5)远期又称远期合同,是指当事双方现在同意在将来的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卖某种资产。远期合同是和现货合同相对应的,而现货合同是指同意当前以特定价格买卖某种资产。远期合同中当事双方同意的价格被称为交割价格。同意将来买入资产的一方被称为多方,同意将来卖出资产的一方被称为少方。在远期合同中,资产价格的交换发生在资产控制权的交换之前,因此远期是一种买卖交易发生在资产交换之前的合同。远期价格一般和现场价格相对应,现场价格是指当前资产交换的价格。远期价格和现场价格的差别一般叫做远期溢价或远期折价,通常是远期合同购买者的利润或损失。
3、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机制
本基金根据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高杠杆特性,制定了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策略和严格的投资风险控制流程。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策略分为事前风险识别、事中风险跟踪及控制和事后风险评估总结三个方面:
(1)事前风险识别主要包括宏观环境分析、市场分析、衍生品合约细则的认识和分析、衍生品流动性分析、衍生品波动率分析等。
(2)事中风险跟踪及控制主要包括金融衍生品投资仓位的监控和预警、衍生品在值风险(VaR)估算和预测、情景分析、压力测试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合规性的日常检查和警示等。
(3)事后风险评估总结主要包括对金融衍生品投资盈利或损失的归因分析和总结。
4、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式及频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与在美国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当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金融衍生品时,可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进行买卖。
本基金采用金融衍生品的时间和频率将根据投资策略、市场环境、申购赎回等因素决定。
随着美国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提高收益。
六、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和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
3、宏观经济形势、货币和财政政策、利率走势和通货膨胀预期、市场流动性及行业周期;
4、各种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预期收益及风险的比较。
(二)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在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国际业务部、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金融工程部以及交易管理部等部门在内的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国际业务部是管理本基金的主要业务部门,基金经理和研究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宏观经济及数量化的研究;在金融工程部的协助下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审议决策相关事项。国际业务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依据标的指数的组成和基本面研究,国际业务部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的方法结合主动投资选股构建组合。在将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策略追求优于标的指数的回报,同时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投资管理部的投资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资总监反映,同时对投资指令进行合规性检查;
5、国际业务部和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6、国际业务部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7、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8、国际业务部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总收益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80%的部分将投资于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15%的增强型部分将主要投资于在美国公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因此,本基金设置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总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与美国大市值蓝筹股票市场的整体波动高度相关,为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预期风险的基金品种。
九、投资限制
(一)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3、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对标普10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的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3、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单只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该等限制。
10、基金合同、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2、4、5、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的要求。
(三)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四)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上市交易
若将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本基金相应调整为上市开放型基金(LOF)的模式,并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估值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代理投票
(一)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公司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投票的建议。
(二)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三)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
(四)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五)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十三、证券交易
(一) 券商的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这是选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二)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考核采取打分制,打分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主要有以下方面:交易执行能力(40%)、研究能力(30%)、服务质量(30%)。
(三) 每家券商的分仓比例上限为50%,具体分仓计算公式为:50%×考核得分/5。
(四)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 交易佣金的返还。基金管理人每年年初根据对券商的评价和考核,与券商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规定详细的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严格禁止佣金返还的情况出现。
第五章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参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一、 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二、 参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第六章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 |||
名称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 ||
邮政编码 | 200120 | ||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 ||
注册资本 |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 ||
设立日期 | 2003年5月9日 |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田丹 | ||
电话 | 021-61009999 | ||
传真 | 021-61009800 | ||
联系人 | 尹克文 |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
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350万元 | 49% | |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149.5万元 | 34.33% | |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2500.5万元 | 16.67% | |
总计 | 15000万元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简历 |
田丹 | 董事长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召集人。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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