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文“引航”并购重组
2011-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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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12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应当适用《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提高并购重组审核的“透明度”,实行“阳光化作业”,是保障并购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既有利于加强对监管者的自身约束,增强证监会审核工作的公信力和效率,也有利于形成市场合理预期,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规范化水平。证监会已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提高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公正,推动并购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近年来,证监会致力于推行“阳光化审核”。2010年,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中常见问题以及多年来形成的审核标准进行了集中梳理,分别以问题与解答、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法律适用意见及法规修正案等多种形式陆续对外公开。迄今为止,证监会在网络业务咨询平台上共计发布了30余条并购重组问题与解答及15项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此次又推出5项法律适用意见。已公开的内容涉及法规解释、申报材料要求、中介机构的要求、特殊行业相关要求、程序性规定、审核政策的重申及实务中的一些常见做法等,基本实现了审核制度、审核标准的“阳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