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松德股份 编号:2011-003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2月24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2月1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九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九人,由公司董事长郭景松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设立以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1、户名: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400178004605933333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将军分理处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速多色印刷成套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户名: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28119915808095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户名: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012100778395
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以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将军分理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松德股份 编号:2011-004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74号”文核准,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德股份”)公开发行1,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2.39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8,06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332.1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4,730.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11]第1039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头将军分理处(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上述三家银行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4001780046059333333,截止2011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12,855.3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速多色印刷成套设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28119915808095001,截止2011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2,9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在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012100778395,截止2011年02月24日,专户余额为189,455,827.29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第一创业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一创业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第一创业的调查与查询。第一创业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第一创业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达宗、张敏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第一创业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第一创业。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第一创业,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第一创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第一创业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第一创业出具对账单或向第一创业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第一创业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第一创业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第一创业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第一创业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开户银行、第一创业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