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4 股票简称:杭州解百 编号:临2011-002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结果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1年2月23日,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民终字第1号和(2011)浙民终字第2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有关诉讼事项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9)浙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案号为(2011)浙民终字第1号。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民初字第11号第二、三、四项民事判决;2、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0)浙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案号为(2011)浙民终字第2号。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民初字第4号第二项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租金、物业管理费70,261.34 元;2、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民初字第4号第三项民事判决,依法改判;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述案件于2011年1月21日开庭审理。
(注:本公司与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分别于2009 年5月16 日、2010年4月26日、2010年7月30日、2010年10月26日、2010年12月9日、2011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二、判决情况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民终字第1号,判决如下:
1、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2、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赔偿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7,072,532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850元,由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56,715元,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135元。鉴定费80,000元,由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350元,由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56,927元,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4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民终字第2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7元,由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上述两个诉讼判决结果,公司需实际承担约650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民终字第1号;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民终字第2号。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