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履约能力分析:
关联方 | 履约能力分析 |
飞利浦中投 | 本公司通过向飞利浦中投供应AV产品等产品,实施与其母公司“荷兰飞利浦电子集团”的战略合作布局。该公司依法存续,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供货及原材料款项支付及时,不存在形成坏账的问题。 |
4.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金额(人民币万元)
关联方 | 预计2011年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 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
飞利浦中投 | 18,000 | 44,328 |
注: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含TV业务。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关联方 | 定价原则 |
飞利浦中投 | AV产品:价格由交易双方按原材料成本价加上单台费用和合理利润确定,产品价格参考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双方签订购销框架协议,协商确定。 |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联方 | 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飞利浦中投 | 公司作为飞利浦中投的彩电和AV产品长期生产商,有利于增进双方战略的合作关系,提升公司产品质量,增加销售。对公司本期及未来之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
五、审议程序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Ho Kiam Kong(何剑刚)先生回避对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2. 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监事一致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该等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正常业务往来,关联方为公司战略合作伙伴,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市场化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11年2月14日出具了相关事前认可函,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对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Ho Kiam Kong(何剑刚)先生回避对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4.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子议案的投票权。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公司拟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内容及金额:
甲方向乙方于2011年采购采购AV产品最高金额为18,000万元,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上述最高金额仅为双方在合同期间就各项交易的最高限额,双方无义务一定要在合同期间达到该交易额。
交易价格:
甲方采购乙方AV产品价格按原材料成本价加上单台费用(包括相关研发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及合理利润确定,单台价格是参考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双方签订购销协议书,协商确定。
结算方式:
甲方采购乙方AV产品按甲方每月验收合格总数,按月结算,每月在收到发票当月的结账日后90天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
协议生效条件和日期: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协议有效期: 有效期限为一年。
其他主要条款:
1、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以根据需求状况对采购、销售计划进行一定的调整。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采购、销售的实际发生额超出上述约定之最高限额时,甲乙双方应重新预计全年购销的最高限额,并就超出部分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乙方股东大会的批准。
2、乙方可以授权乙方下属单位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具体采购、销售合同应服从本协议,有任何与本协议不一致,应以本协议的原则为准。
七、备查文件目录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4、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书;
5、 本公司与飞利浦中投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1-015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满足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业务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公司拟持续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业务金额内循环操作(占公司2010年度已审计净资产的9.73%,按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27,434.75万元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金融衍生品业务概述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通过操作金融衍生品以管理未来可预测期间的外币交易而形成的汇率风险,拟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期权、互换、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基于公司目前约50%产品外销、且相当部分金额的原材料及设备等从境外采购等业务特征,为持续管理集团因进出口业务带来的潜在汇率、利率等风险,拟操作金融衍生品的业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占公司2010年度已审计净资产的9.73%),在本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金额约37,328.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3%),纳入本次10亿元额度内管理。
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目的、风险及其控制措施和必要性
(一)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目的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用于锁定成本、规避汇率风险,主要挑选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且衍生产品与业务背景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
(二)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集团及成员企业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为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套期保值类业务,存在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流动性风险:因开展的衍生品业务均为通过金融机构操作的场外交易,存在平仓斩仓损失而须向银行支付费用的风险;
3、履约风险:集团及成员企业主要按照滚动预算进行相应风险管理而开展衍生品业务,存在实际经营结果与预算偏离而到期无法履约的风险;
4、其他风险:在具体开展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金融衍生品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衍生品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同时,如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将面临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及交易损失。
(三)风险控制措施
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2、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3、交易对手管理: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时,应慎重选择代理机构和交易人员。
4、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5、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浮亏时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及时建立应急机制,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6、选择恰当的风险评估模型和监控系统,持续监控和报告各类风险,在市场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情况下,增加报告频度,并及时制订应对预案。
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定期对金融衍生业务套期保值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必要性
1、2005年7月21日(汇率改革)至2010年12月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幅度达20%,而近两年其他货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幅度亦因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而不断加大。公司主要结算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及欧元,采取相应措施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需求迫切。
2、根据彭博收集的40家金融机构对未来主要货币的汇率预测,未来一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预计升值达4.8%左右、欧元对美元预计会出现4%左右的贬值,其他主要货币对美元也预计出现不同幅度的升跌变动;而公司主要收付货币均为美元和人民币,按照美元兑人民币贬值的预期计算,则未来收入存在汇兑损失风险,从谨慎、稳健的财务管理原则出发,须对其进行风险管理。
3、公司主营业务约50%为海外业务,涉及结算币种繁多,因此面临多个币种的交易风险,必须进行合理管理才能确保实际业务的稳健发展。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经济环境中,对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外汇资金收付、资本性支出、融资风险敞口(如外币借款或股利等)等现金流,必须进行合理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保证执行公司的成本优势策略,形成市场竞争力。
三、其他事项
(一)公司操作金融衍生品的准备情况
1、职责划分: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并授权TCL集团财务公司履行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授权金额根据《规范指引》及相关制度分级审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限额,成员企业在公司核定限额及种类范围内拟定方案、并将方案报TCL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审核,之后由各成员企业自行决策是否操作。公司指定由财务公司对公司及成员企业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并负责向公司CFO或主管副总裁报告;成员企业指定财务部门负责逐笔监控和操作金融衍生品业务。
2、制度规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有效的金融衍生品操作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并由财务公司向成员企业下发了《关于汇、利率风险管理及理财业务审批要求、流程和风险提示的通知》等制度,明确规定了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授权范围、审批程序等具体要求。
3、人员配置:财务公司配备多名专门人员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公司于2008年11月成立了“汇率风险管理项目组”,由公司及各产业负责资金业务和报表核算的骨干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及各产业的汇率风险管理、市场分析、产品研究和公司整体管理政策建议等具体工作。
各成员公司已合理配备金融衍生品业务决策、业务操作、会计处理等专业人员,要求参与业务的人员应充分理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严格执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并且,财务公司在日常业务审批过程中对各公司操作人员予以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外部专业机构进行业务培训。
(二)主要合作银行选择及合同条款分析
公司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目前均为经营稳健、资信良好,与公司合作历史长、合作记录良好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及国际性银行。国内远期结售汇业务主要选择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而导致违约的违约收益可退回、可展望交割、可择期交易的银行作为交易对手,并且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业务主要使用银行额度。
(三)衍生品公允价值确定
公司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主要为管理未来可预测期间的外汇交易,市场透明度大,成交活跃,成交价格和当日结算单价能充分反映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银行、路透等公开市场提供或获得的交易数据厘定。
(四)会计核算政策及后续披露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操作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五)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操作情况
2010年年末公司金融衍生品的业务金额约为37,328.80万元,约占公司2010年度已审计净资产的3.63%,未到期的外汇远期合约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已到期合约的交割收益共计约19,309.37万元。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2月25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1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根据公司2010年现有担保情况,结合公司2011年的经营计划对2011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担保事项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曾宪章 陈盛沺 叶月坚 丁 远
2011年2月25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0年度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0年度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主营业务中近半为海外业务,涉及结算币种繁多。公司通过合理的金融衍生工具降低汇兑损失、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降低风险控制成本,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已为操作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制定了合理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订立了风险敞口管理限额,且操作的均为简单金融衍生品业务,有效控制了风险。公司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签约机构经营稳健、资信良好。
我们认为公司2010年度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曾宪章 陈盛沺 叶月坚 丁 远
2011年2月25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发表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前三年未实施利润分配均有客观原因。公司2007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72,119,824元,但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540,041,844元,未进行利润分配;公司2008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212,579,181元,但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327,462,663元,未进行利润分配;公司2009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67,833,230元,但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259,629,433元,未进行利润分配。
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年度母公司净利润为人民币267,882,401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991,747,032元。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由于公司2010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值,2010年度不分配现金股利,拟以截至2010年12月31日股份总数4,238,109,41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份10股,共计转增4,238,109,417股,本次转增前,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4,802,076,017元,其中股本溢价余额为4,802,076,017元;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为8,476,218,834股,资本公积余额为563,966,600元,其中股本溢价余额为563,966,600元。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且兼顾了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曾宪章 陈盛沺 叶月坚 丁 远
2011年2月25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1年度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Ho Kiam Kong(何剑刚)先生回避对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曾宪章 陈盛沺 叶月坚 丁 远
2011年2月25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编制的《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对公司为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工作和成效等方面情况作了介绍,就本公司组织机构、业务管理流程、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内部的重点控制活动进行了说明。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继续推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独立董事:
曾宪章 陈盛沺 叶月坚 丁 远
2011年2月25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发表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主营业务中近半为海外业务,涉及结算币种繁多。公司通过合理的金融衍生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已为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制,制定了合理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订立了风险敞口管理标准。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挑选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且衍生产品与业务背景的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签约机构经营稳健、资信良好。我们同意公司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业务金额额度内循环开展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
独立董事:
曾宪章 陈盛沺 叶月坚 丁 远
2011年2月25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担任本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曾宪章 陈盛沺 叶月坚 丁 远
2011年2月25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与关联公司之往来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金占用方类别 | 资金占用方名称 |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10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 | 2010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 2010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 2010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 | 占用形成原因 | 占用性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 | TCL电脑科技(BVI)有限公司 | [注1] | 其他应收款 | 1.29 | - | 1.29 | - | 往来款 | 非经营性往来 |
TCL万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注1] | 其他应收款 | 35.42 | - | 35.42 | -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TCL万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注1] | 应收账款 | 893.96 | - | 893.96 | - | 销售产品 | 经营性往来 | |
TCL商用系统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 [注1] | 其他应收款 | 2,950.63 | - | 2,950.63 | -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TCL商用系统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 [注1] | 其他应收款 | 17,612.50 | - | 17,612.50 | - | 借款 | 非经营性往来 | |
TCL商用系统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 [注1] | 应收账款 | 81.19 | - | 81.19 | - | 销售产品 | 经营性往来 | |
东芝家用电器销售(南海)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380.58 | 426.72 | 537.58 | 269.72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天津万通新创工业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800.00 | - | - | 800.00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惠州市深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9.14 | 56.86 | 19.58 | 46.42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广东奥美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应收账款 | 138.98 | - | 138.98 | - | 销售产品 | 经营性往来 | |
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399.51 | 1,389.96 | 1,372.17 | 417.30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TCL数码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预付款项 | 405.74 | - | 103.98 | 301.76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广州欢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联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 | 639.95 | 500.00 | 139.95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云南城投海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 | 1,791.60 | - | 1,791.60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TCL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 | 0.52 | 0.01 | 0.51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惠州智翔光电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 | 336.71 | 243.59 | 93.12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惠州智翔光电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应收帐款 | - | 11,446.87 | 11,446.87 | - | 销售产品 | 经营性往来 | |
东芝视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应收帐款 | - | 26,611.33 | 3,663.35 | 22,947.98 | 销售产品 | 经营性往来 | |
东芝视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 | 124.44 | - | 124.44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TCL家用电器(青岛)有限公司 | 联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 | 10.00 | - | 10.00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 | 合营公司 | 应收账款 | - | 2.21 | - | 2.21 | 销售产品 | 经营性往来 | |
TCL Sun,Inc. | 合营公司 | 应收账款 | 3,232.46 | 10,403.22 | 10,025.68 | 3,610.00 | 销售原材料 | 经营性往来 | |
TCL Sun,Inc. | 合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2.51 | 35.79 | 38.30 | -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电大在线远程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 合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1,936.75 | - | 1,936.75 | -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河南TCL-美乐电子有限公司 | 合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22.74 | 18.22 | 40.96 | -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惠州市赛洛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 [注2] | 应收账款 | 216.84 | 1,151.54 | 1,368.38 | - | 销售原材料 | 经营性往来 | |
惠州市赛洛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 [注2] | 其他应收款 | - | 35.76 | 35.76 | -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中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合营公司 | 其他应收款 | - | 309.00 | 0.07 | 308.93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3] | 本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之法人 | 应收账款 | 13,431.31 | 50,247.41 | 59,128.52 | 4,550.20 | 往来款 | 经营性往来 | |
小计 | 42,551.55 | 105,038.11 | 112,175.52 | 35,414.14 | |||||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42,551.55 | 105,038.11 | 112,175.52 | 35,414.14 | --- | --- |
注1: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TCL实业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派任至TCL电脑科技(BVI)有限公司之董事已于2010年4月30日正式辞任,并不再派任其他董事,本公司对该公司不再构成重大影响,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再作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TCL电脑科技(BVI)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2010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额中有21,574.99万元为转出金额。
注2:本公司之子公司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收购惠州市赛洛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少数股权,此次股权收购后占有该公司66%的股权,该公司自2010年7月起由合营企业变更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已纳入合并范围抵销。惠州市赛洛特通讯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额中有292.76万元为转出金额。
注3:本公司非执行董事Ho Kiam Kong(何剑刚)先生兼任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上述“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中关联方占用集团的资金基本属于公司经营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经营性占有,期末余额比期初余额有所减少,无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现象。
独立董事:
曾宪章 陈盛沺 叶月坚 丁 远
2011年2月25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2011年度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曾宪章 陈盛沺 叶月坚 丁 远
201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