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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法修订: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是重头戏
    2011-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宏

      ⊙本报记者 周宏

      

      基金法的修订是目前阳光私募行业最受关注的话题。当然这也成为“中国私募基金年会2011”的核心议题。与会的监管、立法、学界和私募业界的人士都把基金法可能的修订方向,以及对私募业绩的影响列为重要的演讲题目和交流内容。其中,基金法的范围、规划等是关注最多的信息。

      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在演讲中透露,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是这次基金法修订的重头戏。目前的修订草案中,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部分占到了整个修改篇幅的四分之一。另悉,草案当中也提出了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开展公募业务,监管机构将按照监管和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将私募基金分类监管,规范运作等内容。

      周道炯对私募基金的未来还提出4个希望。一、希望加速基金法的修订,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使得“十二五”当中,私募基金会有大的发展。二、希望私募基金本身通过自己不断地加强规范来尽快发展。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积累了大量财富,资金需要新的拓展思路。其三、加强国际统一合作交流,借鉴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吸取他们的教训,少走弯路,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加快金融改革,金融创新的步伐。

      对于私募基金的规范和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则表示,一是对于私募,首先应确定他的理念,赋予其合法地位。二是鼓励自治,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三是适当监管。立法的首要使命应是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在这个问题上除了确认法律地位,还应当把私募基金和普通的公募基金监管理念区别开来。另外,鉴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富裕个人,所以原则上应做到自我保护,这比公募基金的投资者,行政干预来说应当更宽松,而不是更加严格。

      另外,关于正在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多位专家提出自己的看法,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修订后基金法的法律范围。由于未来基金法的监管范围可能扩大到PE、私募基金等等,对于原来的“证券”两字如何处理,尚在讨论。

      其中一些专家认为,如果法律的名称进行调整,也不是没有可操作性,即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时候把“证券”二字去掉。第二个方法则是,对“证券”含义做更大范围的扩张解释,即正确理解债券、股权等有投资功能的凭证,如果这条能够成立的话,对合伙人里的合伙权益也可以用证券化的方法表现出来,对非上市有限公司股权形式也可以用证券化的形态表现。甚至美国的证券法里面对证券法的定义也可以借鉴,这样我们不用修改名称,也可以达到囊括私募基金的目的。

      另外,有专家提出,在新的基金法立法中,应当加大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力度,特别是信息透明度的问题。刘俊海就提出,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应该比公募基金更高。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范围有限的一批人群,他们能看到的信息应该是公众看不到的信息,因此应该享受到比公募基金投资者面对的更多信息,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甚至可以加上月报甚至周报,这是投资者权利的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