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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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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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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1-0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重要提示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旨在向有意投资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提供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指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自来水公司:指绥化市龙林自来水有限公司。

    供排水公司:指绥化市龙水供排水有限公司。

    洪淼供水公司:指绥化市洪淼供水有限公司。

    市土地运营公司:指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期债券: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8亿元的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指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指负责承销本期债券的一家、多家或所有机构(根据上下文确定)。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代表承销团的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发行签订的《2010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为承销本期债券签订的《2010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债权代理协议: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的《2010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2010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即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元:指人民币元。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1】237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文

    注册地址:绥化市北四西路173号

    注册资本:肆亿元整

    联系人:王峻巍、刘杰

    电话:0455-8397726

    传真:0455-8397738

    邮编:1520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F

    联系人:陈凯智、于俊轩、孙佑、陈康丽、邱胜娥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 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电话:010-88321650

    传真:010-88321685

    邮编:100044

    (二)副主承销商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联系人:舒晖、张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层

    电话:010-66555405

    传真:010-66555197

    邮编:100140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联系人:柳传雷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电话:022-28451647

    传真:022-28451612

    邮编:300381

    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联系人:杨波、林萍、钟颐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教育科技大厦32层

    电话:010-88576898、0755-83703737

    传真:0755-83704574

    邮编:518040

    (三)分销商

    1、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联系人:周晓莉、梁浩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B座5层

    电话:010-51662928-203

    传真:010-66226706

    邮编:100140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联系人:夏炎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固定收益总部

    电话:027-65799706

    传真:027-85481502

    邮编:430015

    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

    联系人:吉爱玲、兰珊珊、贾析勤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电话:010-85252650

    传真:010-85252644

    邮编:100020

    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瑾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联系人:汪夏如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心商务大厦22楼

    电话:0755-82033481

    传真:0755-82032850

    邮编:518033

    三、债券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1/7972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楼

    总经理:王迪彬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编:200120

    四、债权代理人/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代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F

    联系人:陈凯智、于俊轩、孙佑、陈康丽、邱胜娥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 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电话:010-88321650

    传真:010-88321685

    邮编:100044

    五、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号楼东区20层2008室

    联系人:陈曦、张国富

    电话:010-85866870

    传真:010-85866877

    邮编:100025

    六、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大厦B 座20 层B2001

    联系人:王磊、金玲

    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邮编:100016

    七、发行人律师:张盈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M层

    法定代表人:张盈

    联系人:丁立莹、马佳雯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M层

    联系电话:022-85585288

    传真:022-85585298

    邮政编码:300204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1绥化城投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四、债券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5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五年票面年利率为7.35%(该利率根据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80%制定,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55%,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其中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六、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并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八、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九、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规模预设7.5亿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规模预设0.5亿元。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对上述预设规模进行双向回拨调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分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规模预设0.2亿元,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的规模预设0.3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公开发行和向投资者协议发行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对上述预设规模进行双向回拨调整。

    十、发行对象:

    1、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

    交易系统网上公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十一、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十二、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三、发行期限: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起至2011年3月4日止。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发行期限为1个工作日,即发行首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的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3月4日。

    十四、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2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五、计息期限: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六、付息首日: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七、集中付息期:自付息首日起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当天)。

    十八、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到期或投资者回售时一次还本,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十九、本金兑付首日:本期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8年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6年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集中兑付期:自兑付首日起20个工作日(包括兑付首日当天)。

    二十一、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

    二十二、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三、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四、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发行人以其全资子公司绥化市洪淼供水有限公司合法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公司聘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抵押权代理人,对抵押资产进行全面监管,以保证抵押资产的安全。

    二十五、信用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

    二十六、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七、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二、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认购无效。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认购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公开发行部分。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购买本期债券,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承继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1次。本期债券付息首日为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年的集中付息期限为上述各付息首日起20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当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兑付

    (一)本期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8年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2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集中兑付期限为兑付首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实施办法

    (一)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三)投资者在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得撤销。

    (六)投资者回售本期的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 元。

    (七)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进行兑付。

    (八)投资者未选择回售的本期债券部分,债券票面利率以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新文

    注册地址:绥化市北四西路173号

    注册资本:肆亿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涵盖城市土地开发运营、设施冠名权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和维护、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对外投资等。

    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由绥化市财政局设立的,承担绥化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2009年底,公司资产总额341,043.33,万元,负债总额16,610.00万元,净资产324,433.3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87%。2007年至2009年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1,989.91万元、17,549.26万元及19,464.00万元。

    二、组织结构

    公司股东为绥化市财政局,持有公司100%的股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4家。

    三、股东情况

    发行人是由绥化市财政局100%持股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绥化市财政局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

    (一)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

    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注册资本为1210万元。该公司与绥化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合署办公,主营业务为承担市土地出让前的拆迁安置、土地平整等。

    截至2009年末,该公司资产总计为407,438,041.55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53,754,314.95万元。2009年度,该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53,447,118.00元,净利润153,447,118.00元。

    (二)绥化市龙林自来水有限公司

    绥化市龙水供排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注册资本为810万元。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自来水供应,管网建设。

    截至2009年末,该公司资产总计为37,224,315.44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9,031,269.04元。2009年度,该公司实现利润总额-495,176.45元,净利润-519,058.88元。

    (三)绥化市龙水供排水有限公司

    绥化市龙水供排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注册资本为493万元。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城市污水处理业务。

    截至2009年末,该公司资产总计为89,725,262.59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86,246,394.65元。2009年度,该公司实现利润总额47,946,509.51元,净利润47,946,509.51元。

    (四)绥化市洪淼供水有限公司

    绥化市洪淼供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注册资金1.5亿元。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水源地建设,城市供水等业务。

    截至2009年末,该公司资产总计为903,779,556.01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819,369,681.63元。2009年度,该公司实现利润总额-3,275,191.57元,净利润-3,275,191.57元。

    五、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情况

    徐新文:男,1954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历任绥棱县常委、团县委书记、宣传部长、副县长,中共兰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绥化行署司法局局长,绥化市司法局局长,中共明水县委副书记、县长,绥化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机关党委书记。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李长详:男,1956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绥化市财政局副股长,绥化行署财政局控办副主任,绥化行署财政局文行科副科长、科长,绥化行署财政局总会计师,绥化市财政局副局长,国资办主任。现任发行人董事。

    李忠元:男,汉族,1961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绥化行署计委工业科副科长、科长,绥化市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绥化市计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兼绥化市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绥化市计委副主任、党组成员兼绥化市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老工业基地办公室主任。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刘景春:男,1957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统计师,历任绥化行署统计局副科长、科长,绥化市国资办副主任。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嵇殿阁:男,1961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绥化市水泥厂工艺科科长,绥化行署国有资产管理局文行科科员,兰西县临江镇副镇长,绥化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副科长。现任发行人董事。

    李永喜:男,1962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历任绥化市财政局粮财科副科长、科长,绥化市财政局经贸科科长,绥化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绥化市财政局副局长。现任发行人总经理。

    王峻巍:男,1975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绥化市望奎县计委科员,绥化市计委经贸流通科副科长、科长,绥化市计委高技术产业科科长,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现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

    刘 杰:男,1952年5月出生,大学专科学历,会计师,历任绥化市继电器厂财务科长,绥化市税务财务物价大检查办检查员,绥化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副科长。现任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树春:男,1956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兰西县农委副主任,兰西县榆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兰西县红光乡党委书记,兰西县兰西镇党委书记,中共兰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绥化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兼机关党委书记。现任绥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兼机关党委书记,兼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杨慧成:男,1959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绥化团市委党委秘书,绥化市委办秘书、保密办副主任,绥化地区纪委执法室副主任、主任,绥化市纪委常委。现任绥化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兼任发行人监事。

    刘 江:男,1953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任绥化市行署审计事务所副所长、所长,绥化市审计局副局长,现任绥化市审计局局长,兼任发行人监事。

    王连辉:男,1977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绥化发改委项目办、综合科科员,投资科副科长,资源环境与区域经济科副科长、科长。现任发行人职工监事。

    王玺清:男,1957年5月出生,本科学历,历任绥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工交科副科长、文行科科长,绥化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科科长。现任发行人职工监事。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1、国家政策支持优势

    2008年金融风暴后,我国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将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民本建设作为拉动内需、刺激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国内投资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显现,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相关公用事业的建设将保持快速增长

    2003~2007年,我国国民经济在投资和出口的拉动下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连续五年超过10%。2008年以来,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逐步显现,对我国经济增长亦产生不利影响。2008年和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9.6%和8.7%,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2008年11月,国务院决定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扩大国内需求措施,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8年和2009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分别为25.5%和30.1%,保持了2003年以来20%以上的高速增长趋势。中央投资计划对国民经济的增长起到明显的拉动作用。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正在由农村化社会向城市化社会转型,全国城镇化率从1997年末的31.9%提升至2008年末的45.7%,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国内投资力度的加大,预计未来几年我国宏观经济能够保持较好的增长态势,城市化的趋势也不会改变。在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各大中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将保持较大的投资规模。

    2、政府支持优势

    发行人作为绥化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投资主体,为绥化经济持续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有力保障,得到了绥化政府在融资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和资源等方面的大力扶持和优惠。

    2006年5月22日,绥化市政府出台文件绥政函【2006】210号文件,批复同意了绥化市财政局《关于成立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的请示》,同意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在土地储备中发生的在有关支出由公司代垫,拍卖所得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公司代垫费用后,市财政局将土地净收益支付给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主营收入。

    2009年3月20日,根据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绥化市鑫源城投公司下属子公司绥化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答复》,同意对市土地运营公司满足国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的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优势

    公司是绥化市从事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市政工程投资建设以及经营管理的主体,得到绥化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绥化市政府将国有股权、土地使用权、道路资产等以无偿划拨方式对公司进行注资。公司自成立以来,注入道路和土地使用权资产共计约12.2亿元,国有股权划拨主要为将绥化市洪淼供水有限公司、绥化市龙林自来水有限公司、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绥化市龙水供排水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无偿划拨至绥化市城投。

    公司自成立以来,承担了绥化市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司建成和在建的项目主要包括供排水、污水处理、市政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截至2009年,公司已完成工程项目9个,总投资额2,052.2万元。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绥化市城投承担了绥化市棚户区改造,绥化市供水水源地开发,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重大城市建设工程。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及生产经营状况

    发行人是绥化市从事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市政工程投资建设以及经营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绥化市城市土地开发运营;

    2.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开发;

    3.绥化市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运营

    4.同时部分代政府履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发行人主要业务之一,此类项目通常采用BT(建设-移交)或BOT(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逐步配套和完善,对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率、发挥城市经济核心区辐射功能等有着积极作用,对城市土地增值、房地产业发展、商业服务业的繁荣以及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均有明显的支持和拉动作用。

    1、土地开发整理业务

    根据绥化市政府绥政函【2006】210号文件,批复同意了绥化市财政局《关于成立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的请示》,将绥化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投资成立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将其与绥化市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合署办公,并将其100%股权划入绥化城投统一管理。作为绥化城投子公司的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代绥化市政府履行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经营职能。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在土地储备中发生的在有关支出由公司代垫,拍卖所得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公司代垫费用后,市财政局将土地净收益支付给绥化市锦绣土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主营收入。

    2、市政工程投资管理

    根据绥化市政府规定,市政府委托公司实施的重大市政项目采取“公司垫款、资产移交、政府分期偿还”的操作模式,即建设款项由发行人先期垫支,项目建成后,移交市政府,市政府再予以逐步偿还。

    3、水务业务

    绥化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05年11月(绥政函【2005】81号)、2005年12月(绥政函【2005】82号)和2007年11月(绥政函【2007】98号)将绥化市洪淼供水有限公司、绥化市龙水供排水有限公司、绥化市龙林自来水有限公司三个公司100%股权无偿划拨至公司。这使得公司整合了绥化市的全部水务资产,是绥化市城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务运营的唯一主体。

    绥化市洪淼供水有限公司承担的是红兴水库的建设,解决绥化市城市供水的水源地建设问题,绥化市龙水供排水有限公司承担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和污水处理业务。

    绥化市龙林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的是绥化市自来水供应相关业务,公司拥有绥化市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权。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投资者在阅读发行人的相关财务信息时,应当同时查阅发行人经审计财务报告之附注。

    一、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和2009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10]第A1279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二、发行人经审计的2007年、2008年、2009年及2010年一期未经审计财务报表见募集说明书

    投资者在阅读列载于募集说明书附表二至附表五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无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8亿元,其中7亿元用于绥化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1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上述项目均经有关部门批准,总投资额为15.76亿元。

    一、募集资金投向概况

    (一)绥化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绥化市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历史和经济原因,城区内存在较多的棚户区。大多因建设年代久远,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成为危房,居民取暖仍以独户以煤、柴做燃料,造成火灾和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高发不下,生存环境的脏、乱、差已成为该地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贯彻以人为本,关乎民生,改善该地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改进和完善城区的生态环境,提高抵御灾害、事故的能力,消除严重的防火消防隐患,对城区居民棚户区进行改造和安置是十分必要的。

    本次改造项目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11片棚户区内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建设小区(组团)对外连接道路及区内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有限电视布线、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及住宅、配套市政、商服用房等土建工程。

    该项目经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绥化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发改投资[2009]1458号)批准,同时经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绥化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审[2009]314号)批准,该项目总投资估算12.53亿元。

    (二)黑龙江省绥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开发区位于绥化市城区南部,距哈尔滨市仅77公里,哈绥高速路入口位于开发区内,该高速路的开通,加强了绥化与哈市的交通联系,行车仅40分钟左右,因此,交通优势十分明显。加强绥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接受哈尔滨、大庆等发达城市的经济扩散,同时也可辐射到北部的农业地区。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绥化市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绥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是完善城市功能、扩充城市空间,提高城市承载量,把绥化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开发区基础设施,是为了满足开发区物质生产和居民生活需要,向开发区居民和各单位提供基本服务的公共物质设施以及相关的产业和部门,是整个国民经济系统的基础设施在城市地域内的延伸。

    本次工程在规划区103.26公顷范围内新建园区道路总长21.54公里,其中主干道和支路分别为10.95公里和10.59公里,机动车道面积42.71万平方米,人行道面积14.06万平方米;日供水1.4万吨,敷设给水管线21329米;日处理污水1.3万吨,敷设排水管线44849米;供热面积515万平方米,敷设供热管线22082米,新建换热站21座;填挖土方量323.5万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电信及道路绿化和照明等附属工程。

    该工程经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绥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黑发改投资[2009]1462号)批准,经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绥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黑环审[2009]309号)批准,该工程总投资估算3.23亿元。

    二、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一)绥化市棚户区改造工程

    该项目于2009年10月正式开工建设,截至2010年10月31日,已启动的9个棚户区片区共完成投资3.8亿元。福和小区、逸夫组团土建工程已经开工,部分楼栋主体3层已经完工;四中组团、联通小区、参美组团等6个片区正在进行动迁,很快可以开工建设;其他三个片区雷锋小区、八一小区西组团、铁路小区还在进行前期土地、规划等前期工作。

    (二)黑龙江省绥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该项目于2009年10月正式开工建设,截至2010年10月31日,已完成投资5130万元。已完成道路9万平方米,配套建设排水管线4.5公里、给水管线2公里,建成道路4060延长米及66KV变电所工程。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对资金进行支配,并保证发债所筹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限定水平。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期债券项目总投资15.76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除发债募集资金外,项目所需资金将通过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

    (二)发债募集资金管理框架

    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模式的特点,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保证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以向投资者和公司决策层、管理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为目的,设立财务管理机构、确定会计核算体系和资金管理政策。

    (三)发债募集资金的运用

    公司已经制定了完善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存管、使用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本公司财务部负责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总体调度和安排,对募集资金支付情况建立详细的台账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会计记录。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对发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主要审查资金的专款专用、项目的核算办法、内控制度的健全等方面,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作为发行人,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本期债券的法定偿债人,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业务的未来现金流及募集资金项目BT建设形成的经常性收入。另外,公司为了本期债券的顺利偿还,还提供了一定的偿债保障:

    一、土地抵押担保

    发行人以其全资子公司绥化市洪淼供水有限公司所有的红兴水库库区150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已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承诺函》,承诺合法、完整地拥有用于抵押土地的使用权,并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资产登记手续。

    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BT方式建设,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是本期债券的重要资金来源

    发行人与绥化市人民政府签署的《绥化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以下简称《BT协议书》),该《BT协议书》产生的应收账款金额为30亿元。

    根据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关于对《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城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批复》(绥人大发【2009】10号),市人大授权市政府与发行人签署《BT协议书》,约定由市政府将绥化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绥化市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委托于市城投公司投资建设,建设完工后由绥化市人民政府收购,确保本期债的按期还本付息。

    《BT协议书》内代建投资款及投资利息(即应收账款总额)总计为30亿元,由市政府分八年逐年回购代建人项目投资总成本。

    三、其他保障措施

    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的收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的基础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公司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87,724,815.67元、359,505,728.29元和254,719,630.68元;分别实现利润总额33,137,134.36元、175,492,574.56元和194,663,859.19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巨大,能够有力支撑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偿还。

    第十五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列各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由于本期债券期限较长,可能跨越多个利率波动周期,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使投资者面临债券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

    对策: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充分考虑了对利率风险的补偿。本期债券拟在发行结束后申请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流通,如上市申请获得批准,本期债券流动性的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2、偿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偿付。

    对策:目前,公司运行稳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裕。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管理与经营效率,严格控制成本支出,不断提升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将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控,严格控制资本支出,积极预测并应对投资项目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提高建设项目的现金流和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期债券上市事宜需要在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也无法保证本期债券能够在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债券的流动性,导致投资者在债券转让时出现困难。

    对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主承销商将协助发行人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也将促进本期债券交易的进行。另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企业债券流通和交易的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政策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经营,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以及公用事业收费标准等方面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相关产业政策的变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及盈利能力。

    对策:发行人在现有的政策条件下将加强综合经营与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效率,增加自身的积累,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针对未来政策变动风险,发行人将与主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强政策信息的收集与研究,及时了解和判断政策的变化,并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制定出相应的发展策略,以降低行业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动对公司经营和盈利造成的不利影响。另外,发行人还将通过研究提出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收费征收标准建议,并加强与绥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加快绥化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进程。

    2、经济周期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和经营,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及运营收益水平、公用事业行业的经营收益水平都受到经济周期影响。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慢或出现衰退,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需求可能同时减少,从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未来发展趋势也会对项目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对策:发行人从事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公用事业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受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相对较小。而目前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积极出台“四万亿投资计划”,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在可预见的几年内,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绥化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发行人所在区域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需求日益增长,发行人的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也将随之提高,因而发行人抵御经济周期风险的能力也将逐步增强。同时,发行人将依托其综合经济实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经济周期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三、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

    1、发行人经营风险

    发行人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在进行市场化经营,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地方政府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经营决策、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干预的可能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策:发行人作为受政府委托,进行资本运作和资本经营的投融资主体,一直受到绥化市政府的大力扶持。发行人将针对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改革和优化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起适应公司业务特点的组织构架和管理制度,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优秀的管理人才,使公司的管理始终能与环境的变化相适应,加大对投资企业监管力度,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

    2、项目建设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经过严格的论证,在经济、技术方面均具有良好的可行性。但是,工程总体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如果建筑材料、设备和劳动力价格上涨,将对施工成本造成一定影响,项目实际投资有可能超出预算,施工期限也可能延长,影响项目按期竣工及正常投入运营,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对策:发行人将认真执行招标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尽量避免工程延期、施工缺陷等风险。另外,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均由技术实力强、经验丰富的公司承担,关键工程经过反复论证,并由专业人员跟踪项目施工进度,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发行人还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项目建设实际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并如期按质竣工和及时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概要

    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同时,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授予发行人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基本评级观点如下: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化城投”或“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土地开发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等业务。评级结果反映了绥化市获得上级转移支付较多、公司在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等优势,同时也反映了绥化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较低、财政总收入水平不高等不利因素。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对本期债券具有一定的增信作用。综合分析,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付的风险很小。

    预计未来1~2年,绥化市经济将保持稳定增长,作为绥化市从事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市政工程投资建设以及经营管理的主体,公司将继续得到绥化市政府的有力支持。大公国际对绥化城投的评级展望为稳定。

    (一)优势

    1、绥化市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草食畜牧业养殖基地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上级转移支付较多;

    2、公司作为绥化市从事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市政工程投资建设以及经营管理的主体,在绥化经济发展中有重要地位;

    3、公司代绥化市政府履行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和经营职能,在绥化市土地储备方面具有专营性;

    4、公司是绥化市唯一的城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务运营主体,具有很强的地区专营优势;

    5、公司以其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具有一定的增信作用。

    (二)风险

    1、绥化市以农业经济为主,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较低,财政总收入水平不高;

    2、绥化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对一般预算支出的覆盖比例较低,较为依赖上级转移支付。

    二、跟踪评级安排

    自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将对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级主体”)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期间,大公将持续关注评级主体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以及评级主体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动态地反映评级主体的信用状况。

    跟踪评级安排包括以下内容:

    1) 跟踪评级时间安排

    定期跟踪评级:大公将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不定期跟踪评级:不定期跟踪自本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进行。大公将在发生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后及时进行跟踪评级,在跟踪评级分析结束后下1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发布评级结果。

    2) 跟踪评级程序安排

    跟踪评级将按照收集评级所需资料、现场访谈、评级分析、评审委员会审核、出具评级报告、公告等程序进行。

    大公的跟踪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将对评级主体、监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对象进行披露。

    3) 如评级主体不能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所需资料,大公将根据有关的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或宣布前次评级报告所公布的信用等级失效直至评级主体提供所需评级资料。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发行人聘请张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律师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发行人系依照《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本次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已取得发行本次债券所需取得的各项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有关企业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均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发行人以其全资子公司绥化市洪淼供水有限公司所有的红兴水库库区150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已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承诺函》,承诺抵押人拟用于抵押的1500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抵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已经处于可抵押状态。发行人及抵押人承诺将在本期债券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六、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和《募集说明书摘要》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适当。

    七、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八、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承销资格。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署的有关本次债券发行的《承销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九、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

    十、本次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结论意见: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已经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条例》、《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性条件。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1、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批准文件;

    2、《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4、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7—2009年审计报告及2010年一期未经审计财务报告;

    5、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6、张盈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2010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2010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9、《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合同》。

    二、查阅地点、方式及联系人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一)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绥化市北四西路173号

    联系人:王峻巍、刘杰

    电话:0455-8397726

    传真:0455-8397738

    邮编:152000

    (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

    注册资本:15亿元

    联系人:陈凯智、于俊轩、孙佑、陈康丽

    电话:010-88321650

    传真:010-88321685

    邮编:100044

    http://www.tpyzq.com

    此外,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址:www.ndrc.gov.cn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网址:www.chinabond.com.cn

    (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网址:http://www.chinaclear.cn

    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表

    债券名称2011年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七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第五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五年票面年利率为7.35%(该利率根据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80%制定,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55%,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前五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五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债券票面年利率0 至100 个基点(含本数),上调后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五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发行方式及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规模预设7.5亿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规模预设0.5亿元。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对上述预设规模进行双向回拨调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分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规模预设0.2亿元,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的规模预设0.3亿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公开发行和向投资者协议发行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对上述预设规模进行双向回拨调整。

    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
    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发行人以其全资子公司绥化市洪淼供水有限公司合法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公司聘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代理人和抵押资产抵押权代理人,对抵押资产进行全面监管,以保证抵押资产的安全。

    项 目2009年度/末2008年度/末2007年度/末
    1、资产总计3,410,433,352.133,077,015,316.102,569,532,936.36
    其中:流动资产508,801,017.99325,765,478.62151,093,858.79
    2、负债合计166,099,968.48139,829,145.32135,071,579.14
    其中:流动负债93,099,968.4861,829,145.3257,071,579.14
    3、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3,244,333,383.652,937,186,170.782,434,461,357.22
    4、主营业务收入254,719,630.68359,505,728.2987,724,815.67
    5、主营业务利润158,437,446.39156,867,436.1841,261,979.36
    6、净利润194,639,976.76175,492,574.5619,899,089.19
    7、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66,048,507.8022,261,630.707,396,123.76
    8、现金流量净额7,091,637.58-2,503,410.95-4,421,826.50

    项 目总投资(亿元)拟使用债券资金(亿元)
    绥化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12.535.6
    黑龙江省绥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3.231.4
    补充营运资金-1
    合 计15.768

    地点序号承销商网点名称网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云南省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李萌萌0871-8885858-8206
    北京市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B座12层舒晖、张法010-66555392

    010-66555405

    3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B座5层杨歆010-66226718
    4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邢欣010-85252652
    武汉市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固定收益总部夏炎027-65799706
    天津市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柳春雷022-28451647
    广西省7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教育科技大厦32层度万中0755-83716870
    内蒙古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中心商务大厦22楼汪夏如0755-82033481

      发 行 人:绥化市鑫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