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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创投引导基金需要向海外“取经”
    2011-03-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撰稿 赵勇 ○编辑 全泽源

      ⊙撰稿 赵勇 ○编辑 全泽源

      

      最近两年,国内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可谓风起云涌。政府引导基金是政府主导的为了投资其他基金而设立的母基金,其主要功能就是以PE/VC等直投基金作为主要投资对象。直投基金的投资组合是一系列科技项目企业。海外成功模式的经验表明,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将大大提高政府对产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创业企业技术创新及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但国内政府引导基金要达到这个效果,还需学习与秉承海外成功模式的精髓。

      先看世界风险投资“鼻祖”美国,其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是在没有任何风险投资发展历史借鉴的前提下,政府出资引导民间风险投资活动的实践摸索。美国SBIC计划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从而带动了私人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热潮,最终促成了美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形成,确立了美国在世界风险资本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而“让利于民”的前提,则是政府引导基金本身必须引入市场化基因。澳大利亚的例子就很典型,其通过政府和政府控股公司直接出资风险资本市场的做法,历经多次失败经历后,终于明白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道理,澳大利亚政府于是推出IIF计划,即政府和政府控股公司退出主体的风险投资市场,只做两端,一端填补种子阶段企业的融资真空,目的是加大对早期阶段创新企业的支持,纠正风险资本市场自我运行的市场失灵,故而政府资助力度大、期限长,且目标主要定位于国内市场;另一端建立专门为中小型企业筹集资金的二板市场,即企业市场(Enterprise market),进一步为风险投资退出提供了方便之门,使首次公开发行成为澳大利亚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

      与其他国家相比,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在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的时候对其国家GDP的贡献是最高的,一度超过GDP的2%。在1998年至2003年间,以色列从国外引入的风险投资总计在82亿美元左右,全部投入高新技术产业,人均风险企业数量居世界第一。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基金在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基金具有鲜明的运作与管理特色。政府引导基金的经营运作并不由政府或由代表政府的方面掌控,而是交给富有母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的市场化的管理团队。并且政府许诺在一定时期会退出,让社会资本以成本价或确定的一个较小的收益率收回政府股份。在市场化管理的同时,以色列政府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要求政府引导基金必须投资于针对种子期或早期投资的创投基金。

      目前我国的政府引导基金运营模式有三大特征:其一,引导基金都是政府出全部的钱,挂在地方财政性投资公司、国资创投公司或者是财政厅名下;其二,由于引导基金的“地方财政”性质,在进行“引导”前一般会提两种要求:一是要求基金注册在本地,二是约定所募资金多少投资于本地的比例;其三,引导基金投资较分散,其承诺的最高投资比例一般仅20%到30%。在这三大特征指引下,各地都将政府引导基金当作新的招商引资来积极推进。引导基金的管理极少通过公开招标的市场化方式来选择专业机构,而是靠政府直接管理,或交给当地政府背景的国资公司,投资决策过程多采取政府多部门联席会议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际上既挡住了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创投基金,也很难辨别优质的创投基金管理团队。PE/VC业界的共识是:全部由政府出资的政府引导基金,非市场化的管理,将使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存在“覆水难收”的风险,也恰恰是滋生寻租腐败等弊病的“温床”。

      十二五期间,各地政府都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预计5年内将达到600家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规模3000亿。因此更需要防范政府引导基金的风险,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解决政府引导基金在商业性和公益性之间的冲突。海外成功模式对我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启示是:

      政府引导基金应该本着让利于民的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才能吸引和带动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身我国的风险投资;而不是借“引导”之名,行政府、国资“强强联手”之实,与民争利,甚至形成新的不正当垄断。让利于民,即当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运作产生利润,政府只拿比较低的固定回报、或是以银行贷款利率让民间资本收回政府出资,也就是政府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按比例的分红或者是收益分配。在此前提下,政府引导基金才有可能真正成为金融创新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导者。

      (作者为上海创投资深高级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