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6 证券简称:嘉麟杰 公告编号:2011-009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3月3日上午09:30 开始
2、会议地点: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19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伟国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名,共持有公司股份150,80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保荐机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提案表决情况
1、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与兼松纤维株式会社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同意111,680,3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兼松纤维株式会社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顾海涛律师、施正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3日
证券代码:002486 证券简称:嘉麟杰 公告编号:2011-010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大会说明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节 正 文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1年2月16日,公司发出《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大会的会议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
2、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1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191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黄伟国先生主持。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15080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年度与兼松纤维株式会社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6803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兼松纤维株式会社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二节 结 尾
一、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顾海涛律师、施正环律师。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徐国建 顾海涛
经办律师 施正环
201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