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83 公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1-0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提示性公告
第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长江证券”)增发不超过6亿股(含6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1号文核准。本次增发的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发行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已刊登于2011年3月2日(T-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增发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增发数量为不超过6亿股(含6亿股),发行价格为12.6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90亿元。本次增发股票网上申购简称为“长江增发”,申购代码为“070783”。
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其余部分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原A股股东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11年3月3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按照10: 2.75 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本次增发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上配售比例与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本次增发投资者申购日为:2011年3月4日(T日)。“长江证券”股票停牌时间为:2011年3月4日(T日)至2011年3月8日(T+2日)。
2011年3月9日(T+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发行结果,包括:发行总量、有效申购总量、原股东优先认购数量、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获售情况、机构投资者的获售情况等。
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安排。本次增发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本次增发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办理增发股份上市的有关手续,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关于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
公司原A股股东最大可根据其股权登记日2011年3月3日(T-1日)收市后的持股数量,按照10: 2.75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即最多可优先认购股份合计为597,089,305股,占本次增发发行最高数量的99.51%。公司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认购部分按照2011年3月2日(T-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发售。
公司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简称“长江增发”,申购代码“070783”。
三、公司原A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申购的规定
除公司原A股股东可行使优先认购权之外,公司原A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还可以参与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分为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
1、网上申购部分
参与网上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下限为 1 股,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3亿股。网上股票申购简称为“长江增发”,申购代码为“070783”。每个资金账户必须按发行价格和申购股数在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申购资金=申购股数×12.67元/股。
如原A股股东申购数量超过按照比例计算的优先认购股数的,其超出部分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一起参加比例配售。
2、网下申购部分
网下申购部分的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最低认购股数为100 万股,超过100 万股的必须是100 万股的整数倍,否则视为无效申购。每个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3亿股。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填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股申购表》(可从http://www.cninfo.com.cn 或www.dfzq.com.cn 网站下载),并于2011年3月4日(T日)15:00 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每次传真后,请致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予以确认。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本次发行的传真号码:021-63326791、021-63326772,本次发行的传真确认电话号码:021-63325888-4023、4024。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机构投资者须于2011年3月4日(T 日)15:00 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 日)17:00 时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申购款=申购股数×12.67元/股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账户户名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款账户账号 | 216200100100170756 |
收款账户开户行 |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汇入行联行行号 | 83260 |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 | 309290000107 |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 | 156209 |
收款银行地址 |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
收款银行联系人 | 王大伟 |
收款银行查询电话 | 021-62154048 |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长江增发认股款”。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四、特别说明
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发行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