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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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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1-008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2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于2011年3月3日上午8:00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亿利能源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亲自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成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以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0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2010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五、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六、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七、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0年度母公司净利润 260,952,480.03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6,095,248.0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9,589,984.82元,2010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84,447,216.85 元。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0年末总股本901,935,000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270,580,500.00元。

      公司2010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分别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九、关于续聘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2010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上述二、六、七、八、九项议案尚需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4日

      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亿利能源 公告编号:2011-009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日上午10:00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亿利能源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王瑞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合法的、有效的。会议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审核,认为:

      1、公司编制的2010年年度报告及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0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反应公司2010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0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行使职权,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尽职尽责,遵纪守法和严格自律,没有任何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5、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告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该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是客观公正的。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