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特别报道
  • 3:特别报道
  • 4:特别报道
  • 5:特别报道
  • 6:产经新闻
  • 7:财经海外
  • 8:观点·专栏
  • 9:公 司
  • 10:公司纵深
  • 11:公司前沿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观察
  • A7:市场·期货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1年3月10日   按日期查找
    B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9版:信息披露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270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基金保证人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代销机构包括:

    5、销售网点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6、本基金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4月11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8、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33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1、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基金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3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或010-66578578咨询,也可拨打代销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认购事宜。

    17、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不能获得保本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者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障本金安全的保证,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障保本金额的安全。但投资于保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市场极端情形等情况下,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相关部分。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保本混合型基金

    基金代码:400013

    2、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初始份额面值:1.000元人民币

    6、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7、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规模: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33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份额规模上限为33亿份基金份额(不含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9、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6层

    直销业务电话:010-66295921

    直销业务传真:010-665786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010-6657857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投资者亦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直销交易平台,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11、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4月11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2、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只接受投资者前端认购申请,具体前端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每笔1,000.00元

    ①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②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1+1.0%) 1.0%=99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 = 99,059.90份

    ②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募集期销售规模控制方案

    (下转B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