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公告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紫光古汉 公告编号:2011-003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1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销售公司的议案》。公司拟在湖南衡阳投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定为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项投资金额属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不需要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项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药品销售,公司将按照国家药品销售的相关要求进行GSP认证;股东为本公司1人。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销售公司的设立,将组建专业化营销团队,增强公司营销能力,有利于公司产品的市场拓展,在获取应有的商业利益的同时,为实现公司的整体战略提供专业的市场营销保障。
本项投资金额有限,风险可控,不会给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90 证券简称:紫光古汉 公告编号:2011-004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对衡阳市古汉养生堂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堂”)诉讼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09年11月26日刊登的2009-031号公告)进行了民事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7年7月,本公司(被告)与养生堂(原告)就双方合作经营“古清牌人参黄精口服液”一事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经营三年。2008年11月14日,本公司子公司“紫光古汉集团中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古清牌人参黄精口服液加工生产合同》,原告被授权使用本公司的“古清”注册商标。2009年9月,《合作经营协议》因故中止。原告以本公司单方面中止《合作经营协议》为由,诉请判令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2,847,6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诉请养生堂支付欠交的商品使用费并停止侵权行为。2010年8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赔偿养生堂损失104万元。养生堂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高院上诉。
二、终审判决情况
2010年12月27日,湖南高院对养生堂诉讼本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
1、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2、养生堂与本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履行。
3、本公司赔偿养生堂违约损失26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万元。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近期,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诉本公司《民事委托代理协议》纠纷案和《清收债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2010)京仲裁字第0005号和(2010)京仲裁字第068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 要求本公司支付《民事委托代理协议》纠纷案律师代理费和承担税费共计110.25万元。
2、要求本公司支付《清收债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补偿款共计140万元。
由于双方对两起诉讼在关键证据、案件基本事实等均存在重大争议,进行执行程序后,公司对上述仲裁结果已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不予执行申请》。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2009年度已对上述诉讼事项经计提损失137.5万元。经初步测算,上述判决和仲裁案件,将影响公司2010年度利润387.75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仲裁委员会(2010)京仲裁字第0005号《裁决书》;
3、北京仲裁委员会(2010)京仲裁字第0689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