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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芮晖 ○编辑 裘海亮
在21亿元的巨额再融资面前,鲁西化工最终选择越过层层法律法规,将下属子公司环境污染泄漏事故刻意隐瞒长达120天,至今未披露。如此良苦用心之下,鲁西化工的再融资计划距完成已仅差一步之遥:就在今日,此次增发所新增的4.19亿新股行将上市。
子公司污染环境受处罚
去年11月1日,鲁西化工定向增发事宜获得证监会核准批文。这意味着,公司只要寻找到合适的认购对象,增发事宜便将“大功告成”。但也正是在增发获准之际,鲁西化工旗下的平阴鲁西化工第三化肥厂发生了脱硫液泄漏。
据记者了解,2010年11月1日上午,平阴县环保局发现县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氨氮浓度出现超标现象,经调查是平阴鲁西化工第三化肥厂脱硫液泄漏所致。平阴县环保局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对比,发现第三化肥厂厂区泄洪渠内一排污点位污水氨氮浓度为766毫克/升,明显异常,立即对该公司展开重点核查。
经现场核实,2010年10月29日,该公司在未向该县环保局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对1号75吨锅炉炉后脱硫设施进行检修,脱硫设施在检修过程中,脱硫液经脱硫液渠流入1000立方米的应急池中,该渠道与公司内的雨水渠交叉,由于大型机械车辆长期碾压导致脱硫液渠与雨水渠交叉处的隔断损毁,致使部分脱硫液由雨水渠流入公司内泄洪渠,经污水收集管网进入县污水处理厂,造成了污水处理厂进水氨氮浓度偏高。
日前记者前往第三化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看到位于厂区北侧的河流污染严重,河流两侧几乎没有树木和杂草生长。当地村民告诉记者,之前生产化肥的时候,村里人经常都被氨气熏,厉害的时候根本就睁不开眼。“地下水也都被污染了,现在周围村里的人根本都不敢喝地下水,不得不从远处引水来饮用。”
另据了解,第三化肥厂曾在2005年就发生过尿素合成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第三化肥厂泄漏事故已经过去一段时间,环保局早处理完毕,相应的罚款去年也已经处罚完毕,厂长也已经被撤换了。”平阴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表态也证实了本次污染事故的严重性。
刻意隐瞒事故骗取增发
鲁西化工2009年年报显示,公司持股98.85%的第三化肥厂主营尿素产品,当年营业收入为3.33亿元。
在上述污染事故发生后,记者向第三化肥厂工作人员询问尿素生产情况,该人士答复称,尿素产品从去年12月5日就停产了。平阴县环保局也表示,化肥厂现在已不做化工业务,转行为机械加工。
然而,无论是污水泄漏还是尿素停产,鲁西化工至今均未通过公告予以披露。而将这一“异象”置于公司筹划增发的大背景下,其目的显而易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办法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上市公司若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参照上述法规,若鲁西化工披露环境污染一事,公司的定向增发将出现变数,影响进程,甚至夭折。
鲁西化工的瞒报行为也明显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法规。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此外,国家环保部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也表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中即包括“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在21亿元的募资“诱惑”下,鲁西化工置诸多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最终骗取增发。
■链接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