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保荐人声称“不知情”
2011-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芮晖 ○编辑 裘海亮
⊙记者 芮晖 ○编辑 裘海亮
鲁西化工所瞒骗的,不只是监管部门和广大股东。针对上述环保污染问题,记者昨日联系了该公司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项目保荐人琚泽运对此表示,保荐方对第三化肥厂发生的污水泄漏问题并不知情,“如果事态严重的话,上市公司应该会对此作出公告。”但该人士同时强调,会就该事宜进行核实。
这也使鲁西化工在其诸多违规行为中再添一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但即便公司隐匿情况,保荐人在鲁西化工骗取增发过程中也难辞其咎,即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及时发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鲁西化工的相关违规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记者注意到,在第三化肥厂泄漏事故发生后,山东当地有网站对此事予以了报道。
鲁西化工的“污点增发”最终将会如何收场?多位律师界人士表示,针对第三化肥厂污染问题,建议监管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专家团成员、知名律师杨兆全向记者表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