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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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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1-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 对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转型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但在当期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5)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其他保本保障机制的情形;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履行保证或保本清偿义务;

      (8) 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9)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10) 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的偿付责任,但保证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偿付责任的除外。

      (二)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金额保证。

      1.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年4月30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拾伍亿元整

      200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061,481,658.09元

      201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529,738,929.37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及咨询服务,企业财务顾问。

      担保规模:

      截至2010年9月30日,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110.35亿元,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无已担保的保本基金。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担保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协议当事人

      甲方: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 担保内容

      1) 本协议项下之担保包含以下主要安排,具体内容以乙方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担保函》为准。

      2) 担保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投资金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为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之和。投资金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不计入其当期保本期的投资金额。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指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的行为。但依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指定期限内(指定期限内指保本期到期日的前十个工作日)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可视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下文所提及的“到期日”亦具有相同含义。

      甲方应当通过适当的规模控制措施确保本期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70亿元(以下简称“担保金额上限”)。对于超过担保金额上限的投资金额,乙方在保本期到期时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间

      自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止。

      4) 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乙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该担保期间为担保受益人或者甲方代表全体担保受益人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赔偿责任的期限。

      5) 担保受益人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6) 担保责任的免除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免除担保责任:

      a. 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c.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d.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为: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②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③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f.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g. 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h. 《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7)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乙方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乙方进一步确认,乙方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3)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利益

      甲方有权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

      (4)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担保协议的全文详见本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担保协议的约定。

      3.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证费用和支付方式

      保证费用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并以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承担。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0.2%(千分之二)。基金管理人每日应付的担保费按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2%(千分之二)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担保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保证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及支付方式,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4.影响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5.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

      (1)更换保证人

      ①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证人,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①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①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6.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保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本第十二部分第(一)条第2项“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投资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差额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保证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就差额部分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7.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第十二部分第(二)条第5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或“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得免责。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除本第十二部分第(二)条第2项“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中“担保责任的免除”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本期到期处理

      1.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 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的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含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 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且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 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2) 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的条款。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费用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其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和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无需再支付基金赎回费用。

      3. 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2)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保本期到期日前指定一个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含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并可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与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期到期日)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者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进行基金转换,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4)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作为转入下一保本期的金额。

      (5)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

      5. 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保本期到期日后指定一个过渡期以及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限定期限,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 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3) 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本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6.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后的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

      (2) 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继续持有本基金而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其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

      (3) 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7. 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通过“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告相关规则。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修改到期处理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4) 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性公告。

      8. 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可能发生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预测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是否可能发生亏损;

      (2) 如预测到的亏损额较大,已超出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分别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总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2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估算保证人可能承担的担保赔付金额;

      (3) 保证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无力承担的赔偿金额,将可能承担的担保赔付款项划到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共同监管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上,用于应对到期偿付;

      (4) 保证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将应赔付的款项全额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保证人划入的款项不足以履行基金合同和担保协议下的担保责任的,则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进行追索;

      (5)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不能足额履行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通知保证人将差额部分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6)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7) 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未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足额支付应赔付的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追偿;

      (8)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赔付方式和程序根据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保本期内的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5.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保本期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限制

      A: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B: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过渡期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积极把握个股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限制

      A: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B: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变更之日起开始。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一)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