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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B12版)

      (上接B9版)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5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1992年至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处长,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1993-1996),1996年晋升为教授;2000年至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部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同时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获“全国优秀教师”(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二等奖(200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28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3209.23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何晔

    传真:021-3856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322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3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本招募说明书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拟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数=(990.10+5.20)/1.00=995.3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5.30份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0份,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注: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除下列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无需支付赎回费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应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

    1)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份

    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1年5个月,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1.5%=18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87.50=12,312.50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3.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外的开放日或者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的,不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保本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有合理理由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一)基金的保本

    1.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之和。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折算日登记在册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 对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转型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但在当期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5)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其他保本保障机制的情形;

    (7)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履行保证或保本清偿义务;

    (8) 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9)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少;

    (10) 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的偿付责任,但保证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偿付责任的除外。

    (二)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金额保证

    1.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国际商务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年4月30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拾伍亿元整

    2009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061,481,658.09元

    201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529,738,929.37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金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及咨询服务,企业财务顾问。

    担保规模:

    截至2010年9月30日,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模为110.35亿元,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25倍。无已担保的保本基金。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担保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担保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协议当事人

    甲方: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 担保内容

    1) 本协议项下之担保包含以下主要安排,具体内容以乙方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担保函》为准。

    2) 担保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投资金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为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之和。投资金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不计入其当期保本期的投资金额。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指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的行为。但依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指定期限内(指定期限内指保本期到期日的前十个工作日)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可视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下文所提及的“到期日”亦具有相同含义。

    甲方应当通过适当的规模控制措施确保本期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70亿元(以下简称“担保金额上限”)。对于超过担保金额上限的投资金额,乙方在保本期到期时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间

    自本基金当期保本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止。

    4) 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乙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该担保期间为担保受益人或者甲方代表全体担保受益人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赔偿责任的期限。

    5) 担保受益人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6) 担保责任的免除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免除担保责任:

    a. 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c.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d. 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为: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②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③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f.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g. 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h. 《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担保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担保责任的除外。

    7)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乙方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乙方进一步确认,乙方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3)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利益

    甲方有权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

    (4)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担保协议的全文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附件。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上述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担保协议的约定。

    3.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证费用和支付方式

    保证费用的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并以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承担。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为0.2%(千分之二)。基金管理人每日应付的担保费按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2%(千分之二)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担保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保证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及支付方式,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4.影响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5.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

    (1)更换保证人

    ①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证人,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①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①保本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②当期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6.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保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本第九部分第(一)条第2项“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投资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差额的,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等值于保本差额总和的相应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保证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就差额部分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担保责任,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7.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本第九部分第(二)条第5项所指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中所指的“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或“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得免责。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除本第九部分第(二)条第2项“担保协议”主要内容中“担保责任的免除”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情形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本期到期处理

    1. 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 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在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的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含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 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且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 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2) 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的条款。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费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其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和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后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无需再支付基金赎回费用。

    3. 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1)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2)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保本期到期日前指定一个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含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将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日或转换日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并可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与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期到期日)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者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在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赎回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3)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内进行基金转换,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

    (4)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该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作为转入下一保本期的金额。

    (5)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继续持有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由基金合同、适用于当期保本期保本保障机制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

    5. 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保本期到期日后指定一个过渡期以及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限定期限,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 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3) 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6. 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如果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按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后的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

    (2) 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继续持有本基金而转为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其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为其在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时持有的基金资产。

    (3) 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7. 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通过“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告相关规则。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修改到期处理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4) 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性公告。

    8. 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可能发生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预测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是否可能发生亏损;

    (2) 如预测到的亏损额较大,已超出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分别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总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2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估算保证人可能承担的担保赔付金额;

    (3) 保证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无力承担的赔偿金额,将可能承担的担保赔付款项划到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共同监管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上,用于应对到期偿付;

    (4) 保证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将应赔付的款项全额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保证人划入的款项不足以履行基金合同和担保协议下的担保责任的,则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进行追索;

    (5)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不能足额履行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通知保证人将差额部分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6)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7) 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未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足额支付应赔付的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追偿;

    (8)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赔付方式和程序根据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期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进行资产配置,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1)采用CPPI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无风险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无风险资产一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风险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小组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CPPI策略的投资步骤:

    第一步,根据本基金三年保本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投资金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无风险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基金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该数值等于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可转债等),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无风险资产以在期末实现最低目标价值。

    (1)风险资产投资额度的计算:

    风险资产投资 ≤ [放大倍数×(基金资产净值-价值底线)]

    (2)t时刻安全垫

    其中:Ct=t时刻安全垫的数值

    Vt=t时刻投资组合的净值

    Rt=t时刻风险资产的价值

    Mt=t时刻无风险资产的价值

    Ft=t时刻的价值底线

    (3)t时刻各类资产放大倍数

    ■ 为在t时刻第i类资产可能产生的最大亏损。

    安全垫的放大将同时带来股票投资可能的收益增加和股票投资可能的风险加大两个结果。因此,在CPPI中,随着安全垫放大倍数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股票投资风险加大和收益增加这两者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也就是确定适当的安全垫放大倍数,以力求既能保证基金本金的安全,又能尽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本基金依托公司的三级股票池,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通过组合管理有效规避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分散化投资增加风险组合的流动性,增加股市大幅波动时的变现能力。

    1)三级股票池建立

    以市盈率、市净率、现金流量、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等基本面指标为标准,在上市公司中遴选个股,构建一级股票池;

    在一级股票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以下指标构建二级股票池:

    A:主业清晰,在产品、技术、营销、营运、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较强竞争优势,销售收入或利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B:具有较强或可预期的盈利增长前景;

    C:盈利质量较高,经营性现金流加上投资收益超过净利润;

    D: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较为透明、规范;

    在二级股票池的基础上,采用实地调研等方式,选取主业清晰,具有持续的核心竞争力,管理透明度较高,流动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个股构建核心股票池(三级股票池)。

    估值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

    2)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本基金将在核心股票池中选择个股,建立买入和卖出股票名单,并选择合理时机,稳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1)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股票一级市场可能的投资回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A: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B: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C: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D: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E: 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作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投资限制

    A: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B: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的4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保本期开始时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过渡期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变更后的“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积极把握个股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理念

    价格终将反映价值。股票定价低于价值的暂时性偏差总是存在的,而且,市场最终必将认识到这一偏差的存在,并促使市场价格上升到反映其内在价值的水平。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理念,并坚信价值投资理念始终是在证券市场获得长期、持续、稳定回报的根本。

    4.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Melva资产评估体系,通过考量宏观经济、企业盈利、流动性、估值和行政干预等相关变量指标的变化,评估确定一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盈利能力股票筛选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主要以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利用ROIC、ROE、股息率等财务指标筛选出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盈利能力的股票备选池。

    2)价值评估分析

    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析,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池。价值评估分析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特征灵活进行运用,努力从估值层面为持有人发掘价值。

    3)实地调研

    对于本基金计划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为了保证实地调研的准确性,投资研究团队还将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外部合作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调研,对上述结论进行核实。

    4)投资组合建立和调整

    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品种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健的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6.投资限制

    A: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B: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变更之日起开始。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介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间。

    (四)投资决策过程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配置比例;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部研究报告等为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金融工程部和稽核监察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保本期内的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变更为“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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