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芮晖 ○编辑 祝建华
针对本报昨日报道的《鲁西化工隐瞒污染事故120天骗取增发》一文,鲁西化工在今日发布的澄清公告中承认了其瞒报下属第三化肥厂脱硫液泄漏事故的事实。
鲁西化工表示,环保局在查处该事件的过程中发现该厂未经其批准停运烟气脱硫设备(属环保设施)进行检修,平阴县环保局对平阴鲁西化工第三化肥厂做出了罚款伍万元的处理。而这也是在该事故发生逾120天后,公司首度予以对外披露。
此外,鲁西化工同时承认第三化肥厂目前确实处于停产状态。公司还辩称,由于第三化肥厂生产装置为多系统生产,生产能力小,所用人员多,设备老化、生产工艺相对落后,致使企业成本较高,如果继续运行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长期不利影响,因此公司近期正在研究探讨企业转型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既然第三化肥厂生产经营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鲁西化工为何不将此事及时予以对外披露?更何况本次停产是发生在公司进行增发的敏感期内。不仅如此,在2008年、2009年连续盈利的背景下,第三化肥厂2010年业绩突然“变脸”——亏损2855万元,这一亏损幅度势必也会对鲁西化工去年整体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而在鲁西化工承认发生脱硫液泄漏事故且迟迟未披露的前提下,外界最关注的则是该事件最终将如何定性。
首先,鲁西化工直至本报报道后,方被动披露了第三化肥厂的环境事故问题以及停产事宜,瞒报长达120天,无论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是环保部相关规定,鲁西化工在信息披露方面违规已确定无疑。
其次,由于该事件是发生在鲁西化工定向增发期间,那么此事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所指的“重大事项”?公司定向增发事宜是否具有瑕疵?还需监管部门调查认定。
有意思的是,鲁西化工今日的澄清公告还侧面反映了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混乱一幕。与绝大多数公司以政绩作为对高管的升迁考核标准不同,就在此次污染泄漏事故发生后,第三化肥厂厂长李玉良非但未因此受到任何问责惩处,反而于去年12月8日被调到规模更大的山东聊城鲁西化工第二化肥有限公司担任了厂长职务。面对上市公司如此“怪异”的升迁标准,中小股东不知作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