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渠道合作实现“软着陆”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朱绍勇
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突破了原有一家银行只能签约三家保险公司的上限,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
《指引》强调,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资本状况、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受处罚情况等,合理确定合作对象范围和数量,确保合作方有充足的资本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来开展银保业务。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对保险业和银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者受销售人员误导,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去年11月,银监会单方发布通知,受压于银保新规,今年寿险保费收入同比微增2.88%。其中,26家寿险公司首月保费出现了负增长。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引》规范了银保合作,提高了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如,规范了银保合作协议的签订方式和协议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总对总”层级签订合作协议,或在取得总部书面授权的前提下,至少实现“省对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银保合作协议至少应包括的内容,防止因协议不规范、双方权责不清损害消费者利益。
《指引》要求银保双方维护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规定单一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中止合作后,双方也有义务共同做好相关售后服务工作,防止因频繁更替合作对象而产生消费者售后服务不到位现象。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银行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应有一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并且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
《指引》从发展的角度,转变发展方式:鼓励银保双方发挥各自优势,促进银保产品创新和结构优化。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推进银保产品多样化和差异化;鼓励银保双方加强战略性合作,创新销售模式;同时,要求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
针对前次“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的规定,此次指引明确,银保专管员转向以提供培训和售后服务为职责,保险公司要注重维护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已签订的代理协议与《指引》要求不符的,应在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