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华安升级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317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商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达证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万通)、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证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证券”)。(见本公告中“八、(三)、2代销机构”)。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投资理财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1年3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升级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1、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2、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68863400、010-57635999或020-38350158),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新基金以一元面值发售,一元面值发售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基金净值可能会跌破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华安升级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升级主题股票。
基金代码:040020。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受益于产业结构升级、消费升级和技术升级的行业,分享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的投资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7、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A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投资于战略性新兴行业、消费升级行业和传统行业中的技术升级相关行业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债券、权证、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1年3月17日至2011年4月20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0、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本公司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和电子交易平台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投资理财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2% |
100万≤M<300万 | 1.0% |
300万≤M<500万 | 0.6%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2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0/(1+1.0%)=1,980,198.02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80,198.02=19,801.98元
认购份额=(1,980,198.02+1,000)/1.00=1,981,198.02份
例三,某投资人在认购期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单笔认购费为1000元,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5万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49,999,000+25,000)/1.00=50,024,000份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室
电话:(020)38199200
(下转22版)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