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胜禹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11-00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胜禹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胜禹实业有限公司收到苏州市张家港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3月4日签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工商案字[2011]0016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违规事实
(一)自2009年8月起,上海胜禹实业有限公司租用江苏国泰欧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新泾西路11号的厂房和设备,并将其办公、财务等机构、设施、设备搬来,实际经验住所变更到了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新泾西路11号,在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而经营至案发。
(二 )自2010年5月份起至案发,上海胜禹实业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含“SY”的组合图案及“VICOK”字母,并标注带有“R”标记的成品标签,实际上述图案及字母并不是注册商标,而是冒充商标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共查实非法经营额有674,552.20元。
二、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当事人已进行了改正;
上述行为(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现对照《苏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就行为(二)责令改正,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本票、汇票缴纳罚款,请到本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办理缴付手续。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整改措施及处罚对公司影响
针对工商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上海胜禹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地措施,进行了认真整改,使问题及时得到纠正。
1、 上海胜禹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月30日终止租赁江苏国泰欧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新泾西路11号的厂房和设备。
2、 上海胜禹实业有限公司已缴纳处罚决定书要求的30,000元罚金。
公司将认真取教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