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843 900924 股票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B股 编号:临2011—003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曾为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发展”)向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下称“深发展上海分行”)申请借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2千万元)提供担保,后深发展上海分行以华源发展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提起诉讼,一中院判令本公司对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向深发展上海分行承担偿付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对此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公司与深发展上海分行经过协商,同意本公司继续对华源发展在标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障深发展上海分行债权的实现,公司以自有资产(部分存款、股票及房产)为其提供抵、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详情见公司临2008—016公告)。
2010年8月30日,法院裁定华源发展破产重整,2010年11月29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截止2010年末,华源发展向深发展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8,252,782元,利息人民币5,012,185.95元。根据《破产法》规定,深发展上海分行在破产重整中未受清偿的债权有权向公司进行追索。
本公司本着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损失,经与深发展上海分行协商后同意,本公司在履行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代华源发展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252,782元的义务后,就视为已履行了以前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担保义务。深发展上海分行将其从华源发展破产重整中受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公司;权益转让、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权益转让、过户等手续由本公司办理,深发展上海分行给以必要的配合;同时办理解除本公司的存款、房产、股票的抵、质押手续;向一中院申请办理执行案件的执行终止手续。
日前,公司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下称“建行市分行”)就为华源发展提供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详见公司2011—002公告)。
本公司在向建行市分行、深发展上海分行一次性代华源发展归还借款本金余额的前提下,上述二银行均同意将其在华源发展破产重整中受偿的权益转让给本公司。据统计,该权益包括现金受偿2,690,048.71元、股票受偿9,484,421股、由第三方上市公司担保的华源发展债务补充股票受偿814,113股。
公司根据预计的受偿权益,按照法院批准的华源发展重整计划中所确定的清偿股票的资产价值,于2010年度就为华源发展向银行贷款提供人民币11,825.28万元的担保额,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