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8,500,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6,25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3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3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1,3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10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其中网下配售的270万股股票于2010年6月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4,000万股,发行上市后至今总股本为5,35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如下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孙世尧先生、股东于志芬女士、孙鲲鹏先生、孙红丽女士和霍文菊女士(合计持股2,700万股)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股东烟台明华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坤德投资有限公司和曲维强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鉴于烟台明华的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姜吉谦先生兼任发行人董事,为此,除前述锁定期外,烟台明华进一步承诺,在姜吉谦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的任职期间内,烟台明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姜吉谦先生离任发行人董事之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同为本公司董事的股东孙世尧先生、曲维强先生、孙鲲鹏先生和同为本公司监事的股东霍文菊女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3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5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5.88%;共2名股东。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万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备注 |
1 | 烟台坤德投资有限公司 | 550 | 550 | 10.28% | 550 | 10.28% | |
2 | 曲维强 | 300 | 300 | 5.60% | 75 | 1.40% | 注 |
3 | 合计 | 850 | 850 | 15.88% | 625 | 11.68% |
注:
1、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曲维强承诺其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丽鹏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