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特别报道
  • 3:特别报道
  • 4:要闻
  • 5:产经新闻
  • 6:财经海外
  • 7:观点·专栏
  • 8:公 司
  • 9:公司纵深
  • 10:公司前沿
  • 11:能源前沿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场封面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观察
  • A6:资金·期货
  • A7:信息披露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11年3月17日   按日期查找
    B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1版:信息披露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4日证监许可[2011]32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所投资国家或地区政治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衍生品风险,包括衍生品市场风险和衍生品模型风险;三是管理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五是国家及地区风险,六是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中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基金组成;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 风险揭示

    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环,由于基金在其资产运作和内部组织管理等多方面均可能蕴含风险,因此,基金管理人将在总结、借鉴本公司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为基金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回报。

    (一)一般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从而产生风险。

    5、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产生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收益资产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从而产生风险。虽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进行到期支付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预期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地改变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价值。

    8、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股票期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组合避险和汇率风险规避时采用套期保值方式,将计算组合套期保值比例以调整金融衍生品的头寸。由于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衍生品的持仓比例或难以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从而产生风险。

    10、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1、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美国、香港、欧洲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本基金核心配置部分所投资的标的主要绝大部分为美元或其他发达国家币种计价,由于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基金净值也是用人民币表示,因此在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3、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4、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本基金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影响。

    6、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跟踪大宗商品指数的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ETF可能会投资于商品衍生工具,例如商品类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等。运用此类金融工具可能面临对手方风险。

    境外市场中,部分ETF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ETF并非通过持有指数成份股,而是通过持有衍生品合约(互换等)或结构化产品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指数收益。由于不是通过持有基础证券来复制指数,而是与对手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换取指数收益,因此,此类ETF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ETF无法全额获得指数收益甚至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风险。另外,柜台式工具不受中央结算机构的信用担保,且一般不进行每日盯市及结算,也可能加剧持有此类ETF的潜在违约风险。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进行全球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通胀(通缩)相关的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资产提供通胀(通缩)保护,同时力争获取较高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除基金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期权、期货、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主要包括大宗商品类ETF,可细分为跟踪大宗商品综合指数,跟踪分类大宗商品指数如贵金属类、农产品类、能源类和工业金属类等或单个商品的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保护债券的ETF或债券型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自然资源类公司股票的ETF和共同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挖掘全球各类资产在不同通胀周期中的表现,动态把握资产的适度配置,同时分析各类资产表现与国内外通货膨胀的关系,构造能够提供通货膨胀保护的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实际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将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相结合、构造被动的通胀跟踪组合与适度的主动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相结合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包括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在对全球宏观经济周期、各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对中国商品的需求、房地产、消费、货币和财政政策等宏观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判断通胀走势,确定对应的大类资产及配置的比例重心。

    “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结合对中短期通胀变化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判断,对大类资产的相对比重或仓位在一定范围内灵活地调整,降低投资组合的下行风险,以取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各子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通胀保护债券投资策略

    通胀保护债券与量度通胀的居民消费指数(CPI)挂钩,意即当CPI上升时,其本金及派息会随通胀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投资者的购买力被通胀蚕食。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通货膨胀关系密切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两大类:1)大宗商品类,包括贵金属、能源类、农产品和工业金属类等大宗商品相关基金和ETF;2)通胀保护债券类基金和ETF。

    1) 通胀保护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中国通胀动因的基础上,结合统计模型选择与中国通货膨胀关系密切的国际大宗商品品种,然后根据相关性、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选择对应的境外基金或ETF,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构建与中国通胀相关性较高的通胀跟踪投资组合。

    2)主动趋势投资

    本基金以全球大宗商品相关ETF趋势投资策略作为收益来源的重要部分,通过多策略分散风险,从全球商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中获利。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集中在成长性较好的新兴市场和通胀相关行业或个股上。通过投资于这两类资产,本基金争取同时能达到防通胀和分享新兴市场国家高速增长收益的目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整体趋势及人民币币值变化趋势的研判,选择适当的时机使用衍生工具进行仓位管理和避险。

    3、外汇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的外汇管理减少人民币升值对投资收益的侵蚀。管理人将根据对汇率前景的预测以及应对申购赎回的需要,将货币资产在港币、美元、日元、澳元、欧元、英镑、加元和人民币等币种之间进行配置。

    (五)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资产配置模型与定性的投资策略相结合,并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价手段进行组合调整。

    1、策略形成阶段。在本基金所设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周期,各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和对中国宏观趋势判断基础上,确定对通胀走势的判断,选择对应的大类资产配置构成,作为较长时间内投资组合的基础构成。在确定好战略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结合对中短期通胀变化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判断,在一定范围内灵活地调整大类资产的相对比重或仓位;

    2、在资产配置确定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通过自下而上的角度寻找各类资产内部个券的相对价值;

    3、构建投资组合阶段。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综合各个策略的买卖或配置建议,构建模拟投资组合,进行超额收益、流动性指标检验和组合流动性检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目标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贵金属类总收益指数(S&P GSCI Precious Metal Total Return Index)收益率×20%+标普高盛农产品总收益指数(S&P GSCI Agricultural Total Return Index)收益率×30%+标普高盛能源类总收益指数(S&P GSCI Energy Total Return Index)收益率×20%+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Barclays Capital U.S. Treasury Inflation Protected Securities (TIPS) Index (Series-L))收益率×30%,简称“通胀综合跟踪指标”。其中,前三个指数是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发布的标准大宗商品分类指数,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是境外共同基金最常用的抗通胀债券指数。

    标普高盛商品分类指数由高盛公司于1991年编制发布,2007年2月由标准·普尔公司收购。目前该指数系列是国际市场上跟踪资产量最大的商品指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由巴克莱资本于1997年与美国通胀保护债券首次发行同年推出的债券指数,是国际市场上最常用和跟踪资产量最大的通胀保护债券指数。本基金选择的标普高盛商品分类指数和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覆盖了国际市场上最主要的两类实际收益资产类别。其中,本基金所选择的贵金属、农产品和能源类三个分类指数覆盖了标普高盛大宗商品总指数中87.1%的资产,包含了16个品种,权重选择上更符合国内CPI的构成。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

    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他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范围为抗通胀相关主题的资产。本基金所指的抗通胀相关主题的资产包括抗通胀主题相关的基金和其他资产。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其他资产主要指通胀挂钩债券和通胀相关的权益类资产等。本基金的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五、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总裁办公室、股票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总裁办公室专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人事信息管理工作。零售业务下辖北京区域、上海区域、南方区域、客户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零售客户、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其中,零售区域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和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渠道产品组负责公司的银行渠道开拓、销售推广服务工作,以及公司产品销售前包装整合工作。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机构理财部-南方和券商渠道组。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券商渠道组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和郑州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1年2月28日,公司总人数321人,其中63.9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硕士。1983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香港中银集团、招商银行证券部、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9月28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风先生,博士。1989年起先后在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工作,1993年进入深圳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1998年4月起负责筹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硕士。1988年起先后在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深圳天极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8年7月29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1988年起先后在上海同济大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29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下转B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