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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编号:临2011-06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时间:2011年3月21日上午9点

    2、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类别人数持有(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302,976,00054.51
    合计3302,976,00054.5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以及公司非董事高管人员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9人,刘先福、宋振雄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特此请假,李东董事因出国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特此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孔庆丰监事因在外地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特此请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李宁国副总经理、徐德副总经理、韩钢财务总监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八项普通决议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赞成302,976,0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302,976,0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302,976,0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302,976,0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0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3,825,337.63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93,909,281.22元,按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计提10%法定盈余公积金29,390,928.12元,加上股东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555,862,365.19元,扣除已支付的2009年度普通股股利44,469,415.04元,可供分配的利润年末余额为695,827,359.66元。

    公司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进行分配。

    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成302,976,0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302,976,0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与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公司2011年度继续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根据行业审计费用标准和工作量的情况,2011年度审计费用标准定为46万元(含差旅费)。

    赞成302,976,0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公司负债结构和确保公司发展资金,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同意公司发行中期票据,以不超过公司经审计2010年度财务报表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且不超过人民币10 亿元申报发行额度,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注册额度内和有效期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相关事宜。

    赞成302,976,0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岳秋莎、李长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西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岳秋莎、李长嘉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