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1—001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我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基本情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就其与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下称三信公司)有关租赁合同履行纠纷一案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期受理了本案。
二、本案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 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09年10月,我公司与三信公司就合作开发莆田三信·金鼎广场商业项目相关事宜签订了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和《商业物业托管合同》(下称托管合同)(详见2009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0年11月17日,三信公司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履行,并于11月29日停止了金鼎购物广场百货区的水电供应(详见2010年12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信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司决定将三信公司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我公司与三信公司间签订的《租赁合同》;
(2)请求依法判令三信公司返还我公司为履行《租赁合同》支付的预付租金人民币1,800,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三信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822,095元;
(4)请求依法判令三信公司向我公司赔偿因三信公司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2,776,900元(主要包括我司投入的装修费用10,394,200元、按合同约定为三信公司代垫的装修费用5,019,000元及供应商装修损失、停业期间工资损失共计14,200,000元等)。
三、案件审理情况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期正式受理了本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
四、简要说明与本案相关但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0年8月27日,三信公司强行接管了金鼎购物广场托管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导致《托管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因此我公司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我公司与三信公司签订的《托管合同》;判令三信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前期招商佣金、租金收益分成、前期开办费及宣传推广费及违约金约为人民币500万元。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0月19日正式受理了该案。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为维护我公司及广大联营商户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对三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若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将能够减少和挽回本次解约给我公司及广大联营商户带来的损失。因本案尚未审理、判决,因此暂无法确定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上案件若有新的进展,我公司将及时公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两份);
2、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应诉)通知书(两份)。
福建我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