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公告
证券简称:*ST中农 证券代码:600313 编号:临2011-004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 年3月22 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北京海淀科技有限公司的通知,根据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71,05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36%全部转让给上述2家公司。
1、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转让给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30,420,000股,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6.53元,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 19,864.26万元(大写:壹亿玖仟捌佰陆拾肆万贰仟陆佰元整);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给上海弘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受让方”) 40,630,000股,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6.53元,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 26,531.39万元(大写:贰亿陆仟伍佰叁拾壹万叁仟玖佰元整)。
上述转让价格系参照*ST中农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之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下浮10%而确定。
上述出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份转让金额的20%作为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定金(受让方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后,该项定金转为股份转让金的20%)
上述出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且标的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已办理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以现金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金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或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银行账户。
在上述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所必须的报批程序均已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及时备齐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在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支付股份转让金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2、本次转让对本公司的影响:由于本次股权转让系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对其所持股份的处置,对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所持股份数额没有任何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信托方式委托持有)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所持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36%。
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 股权转让协议书
2、简式权益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22日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ST中农
证券代码:60031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3幢108—1(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3号1号楼1326室
邮政编码:100048
联系电话:13301190988
联系人:肖玉萍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农”)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ST中农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
股权结构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弘腾投资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公司投资上市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收益。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计划在未来12 个月内增加其拥有权益的*ST中农股权?
本公司没有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ST中农的股权。本次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的*ST中农的股份为40,63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ST中农的股份40,630,000股,占总股本的13.36%。
二、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股权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11年3月21日,新华信托与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ST中农13.36%的股权转让给弘腾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新华信托;
受让方: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40,630,000股,占*ST中农总股本的13.36%;
转让股份的性质:流通股;
转让价格:每股6.53元,转让价款金总额为265,313,900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新华信托支付股份转让金额的20%作为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定金(乙方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后,该项定金转为股份转让金的20%);
在本协议生效后、且标的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已办理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金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银行账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进行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前6 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ST中农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新华信托与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4、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交易所及*ST中农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 熊友明
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执行事务合伙人:熊友明
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ST中农
证券代码:600313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
邮政编码:400010
联系电话:023-63792370
联系人:潘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农”)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ST中农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新华信托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新华信托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出让*ST中农股份系新华信托受海淀科技的委托,调整投资结构,回收占压资金。
二、本次转让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ST中农的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在未来12 个月内增加其拥有权益的*ST中农股权。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ST中农71,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36%,是*ST中农的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ST中农的股票。
二、新华信托持有公司股权的实际控制人
2003年10月20日,新华信托与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
2004年12月24日,新华信托与苏垦集团完成股权过户,新华信托持有公司法人股71,05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17%,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新华信托持有公司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9日,海淀科技与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备忘录》(经新华信托确认并备案),将信托合同项下原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海淀科技至此享有信托合同项下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该《备忘录》生效后,新华信托持有公司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为海淀科技。
2005年10月10日,新华信托与海淀科技签订信托合同《补充修改协议》,对信托期限等条款做出修改,修改后的《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基本内容如下:
1、信托具体方式:
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
2、信托管理权限
委托人出具书面文件安排新华信托办理信托合同约定的股权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中农资源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3、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71,050,000股,占中农资源总股本的28.17%。(新华信托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变动的原因是,2007年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4)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
受托人在每个年度按信托资金本金总额的1%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5)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一年,但本合同可以继续延期。如果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每个信托年度到期前30 天无变更、终止、解除的书面要求,则本合同自动延期,每次延期后的信托期限为一年。经过4次自动延期和3次约定延期,现在信托期限为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4月20日。
(6)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信托合同的变更条件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委托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信托期限届满或双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
(7)信托资产处理安排:
新华信托把信托财产以它们当时存在的状态交付给受益人,或者按照受益人的意愿,以其他财产形态交付给受益人。
(8)合同签署时间
2003年10月20日,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华信托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2005年9月29日,海淀科技与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备忘录》;2005年10月10日,海淀科技与新华信托签订信托合同《补充修改协议》,对信托期限等条款做出修改。
三、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股权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四、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11年3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ST中农23.36%的股权转让给上述2名受让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与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新华信托;
受让方: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40,630,000股,占*ST中农总股本的13.36%;
转让股份的性质:流通股
转让价格:每股6.53元,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 26,531.39万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新华信托支付股份转让金额的20%作为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定金(乙方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后,该项定金转为股份转让金的20%);
在本协议生效后、且标的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已办理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金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银行账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新华信托;
受让方: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30,420,000股股,占*ST中农总股本的10%;
转让股份的性质:流通股
转让价格:每股6.53元,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 19,864.26万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金额的20%作为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定金(乙方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后,该项定金转为股份转让金的20%)
在本协议生效后、且标的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已办理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金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银行账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股份转让的两个受让方存在的关联关系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弘腾投资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本次转让的股份,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进行其他安排。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ST中农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前6 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ST中农股票。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新华信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华信托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新华信托与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4、新华信托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5、新华信托与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股权投资)》复印件
6、海淀科技与深圳市新华锦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复印件
7、新华信托与海淀科技托签订的信托合同《补充修改协议》复印件
8、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交易所及*ST中农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翁先定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法定代表人:翁先定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ST中农
证券代码:6003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甲2号一层、二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教育街三号武警招待所西楼十二层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63695262
联系人:熊国胜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农”)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ST中农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基本情况
■
股权结构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存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弘腾投资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公司投资上市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取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有计划在未来12 个月内增加其拥有权益的*ST中农股权
本公司没有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ST中农的股权。本次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的*ST中农的股份30,42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ST中农的股份30,420,000股,占总股本的10%。
二、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股权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11年3月21日,新华信托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ST中农1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新华信托;
受让方: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的股份数量、比例:30,420,000股,占*ST中农总股本的10%;
转让股份的性质:流通股
转让价格:每股6.53元,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 19,864.26万元;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金额的20%作为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定金(乙方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后,该项定金转为股份转让金的20%)
在本协议生效后、且标的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已办理完毕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将剩余股份转让金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银行账户。
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进行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前6 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ST中农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新华信托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4、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交易所及*ST中农办公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孟凯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法定代表人: 孟凯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弘腾投资/本公司 | 指 | 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本报告书 | 指 |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ST中农/上市公司 | 指 |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新华信托 | 指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海淀科技 | 指 |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公司名称 | 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熊友明 |
合伙出资 | 200万元 |
公司住所 |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3幢108—1(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310230000433518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310230558819592 |
成立时间 | 2010年7月23日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3号1号楼1326室 |
邮政编码 | 100048 |
联系人 | 肖玉萍 |
联系电话 | 13301190988 |
经营期限 | 2010年7月23日 至 2020年7月22日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工程技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会展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人民币元) |
熊友明 | 51% | 102万 |
肖振民 | 49% | 98万 |
合计 | 100.00% | 200万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居住地 | 在其他国家居留权情况 |
熊友明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上海市 | 无 |
肖玉萍 | 女 | 投资总监 | 中国 | 北京市 | 无 |
王 海 | 男 | 投资经理 | 中国 | 北京市 | 无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 号京润大厦12 层 |
股票简称 | *ST中农 | 股票代码 | 60031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运粮小区288号3幢108—1(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变动数量: 40630000股 变动比例: 13.3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无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无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无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无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ST中农/上市公司 | 指 |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新华信托/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海淀科技 | 指 |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苏垦集团 | 指 | 江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
受让方 | 指 | 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弘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股权转让协议》、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公司名称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翁先定 |
注册资本 | 621,120,000元人民币 |
公司住所 |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500000400044987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500103202830053 |
成立时间 | 1998年4月20日 |
通讯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新华金融大厦10楼 |
邮政编码 | 400010 |
联系人 | 潘建 |
联系电话 | 023-63792370 |
经营期限 | 长期 |
经营范围 |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人民币元) |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71.92% | 446,720,000.00 |
巴克莱银行有限公司 | 19.50% | 121,120,000.00 |
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 8.25% | 51,220,000.00 |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0.33% | 2,060,000.00 |
合计 | 100.00% | 621,120,000.00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居住地 |
翁先定 | 男 | 董事长 | 11010819611128371X | 中国 | 中国 |
卢广开 | 男 | 董事、总经理 | 13090219630712017X | 中国 | 中国 |
郭全杰 | 男 | 董事 | S1368641F | 新加坡 | 新加坡 |
许洛圣 | 男 | 董事 | H0734320700 | 中国香港 | 中国香港 |
秦刚 | 男 | 董事 | 512225197310239378 | 中国 | 中国 |
李钢 | 男 | 独立董事 | 440301195901216974 | 中国 | 中国 |
白重恩 | 男 | 独立董事 | 110107196310251319 | 中国 | 中国 |
戴波 | 男 | 独立董事 | 510225197206233791 | 中国 | 中国 |
姓名 | 兼职机构 | 职务 |
郭全杰 | 巴克莱银行新加坡分行 | 国家经理暨首席运营官 |
郭全杰 | 巴克莱银行亚洲小型分支机构 | 区域首席运营官 |
许洛圣 | 巴克莱亚洲有限公司董事 | 全球财务风险管理中国区主管 |
李钢 | 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总裁 |
白重恩 |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 经济系系主任 |
戴波 |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 合伙人、主任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垦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 号京润大厦12 层 |
股票简称 | *ST中农 | 股票代码 | 60031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新华信托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71,050,000股 持股比例: 23.3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数量: 0股 变动后比例: 0.0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无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无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无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ST中农/上市公司 | 指 | 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新华信托 | 指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海淀科技 | 指 |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公司名称 |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孟凯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 |
公司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甲2号一层、二层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110000000871563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京税字110108717727215号 |
成立时间 | 1999年09月14日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街三号武警招待所西楼十二层 |
邮政编码 | 100031 |
联系人 | 熊国胜 |
联系电话 | 010-63695262 |
经营期限 | 2007年10月23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中餐;零售酒、饮料、烟。 一般经营项目: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车辆寄存;仓储服务;农业科技开发;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居住地 | 在其他国家居留权情况 |
孟凯 | 男 | 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无 |
訚肃 | 男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无 |
熊国胜 | 男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中国 | 北京 | 无 |
万钧 | 男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北京 | 无 |
朱珍明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申伟 | 男 | 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韩伯棠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祝卫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杨晨辉 | 男 | 独立董事 | 中国 | 北京 | 无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垦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 号京润大厦12 层 |
股票简称 | *ST中农 | 股票代码 | 60031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甲2号一层、二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 30,420,000股 持股比例: 1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无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无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无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