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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1年4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
    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1-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2011年4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

    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记账式国债 特别国债 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地方政府债券2011年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0号)等相关通知,2011年4月我公司将代理以下30只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资金发放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4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兑息的具体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交易代码挂牌名称兑付/兑息代码年利率(%)付息方式(月)业务类别兑付/兑息

    资金(元)

    债权登记日资金清算日发行人规定的兑付/兑息日
    113000109安徽011300011.612兑息1.6003月31日3月31日4月1日
    201990409国债040199042.2912兑息2.2904月1日4月1日4月2日
    313000209河南011300021.6312兑息1.6304月6日4月6日4月7日
    401900810国债080190082.712兑息2.7004月7日4月7日4月8日
    513000309四川011300031.6512兑息1.6504月7日4月7日4月8日
    601990509国债050199054.026兑息2.0104月8日4月8日4月9日
    713000409重庆债1300041.712兑息1.7004月12日4月12日4月13日
    801980408国债040198043.5612兑付103.5604月11日4月13日4月14日
    913000509辽宁011300051.7512兑息1.7504月13日4月13日4月14日
    1013000609天津债1300061.7812兑息1.7804月13日4月13日4月14日
    1101900910国债090190093.966兑息1.9804月14日4月14日4月15日
    1201992509国债250199254.186兑息2.0904月14日4月14日4月15日
    1301990609国债060199062.8212兑息2.8204月15日4月15日4月16日
    1413000709山东011300071.812兑息1.8004月15日4月15日4月16日
    1501030303国债(3)0103033.46兑息1.7004月15日4月15日4月17日
    1601020302国债(3)0102032.5412兑息2.5404月15日4月15日4月18日
    1713000809江苏债1300081.8212兑息1.8204月19日4月19日4月20日
    1801980508国债050198053.6912兑息3.6904月20日4月20日4月21日
    1901901010国债100190103.0112兑息3.0104月21日4月21日4月22日
    2001070507国债050107053.1812兑息3.1804月22日4月22日4月23日
    2101982008国债200198203.916兑息1.9554月22日4月22日4月23日
    2213000909吉林011300091.8212兑息1.8204月22日4月22日4月23日
    2313001009青岛债1300101.8212兑息1.8204月22日4月22日4月23日
    2413001109湖北011300111.8212兑息1.8204月22日4月22日4月23日
    2513001209青海债1300121.8212兑息1.8204月22日4月22日4月23日
    2601903410国债340190343.676兑息1.8354月27日4月27日4月28日
    2701901110国债110190111.4912兑付101.4904月26日4月28日4月29日
    2813001309河北011300131.812兑息1.8004月29日4月29日4月30日
    2913001409内蒙011300141.812兑息1.8004月29日4月29日4月30日
    3013001509陕西011300151.812兑息1.8004月29日4月29日4月30日

    注:“兑付/兑息资金”指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兑付或兑息资金。

    二、我公司将分别确认各只国债、地方政府债代理兑付/兑息资金到账后,于相关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资金清算日进行资金清算,并于次一工作日将相关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参与人在我公司的交收账户内,由各结算参与人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相关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兑息资金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我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相关结算参与人划付相关资金。

    三、相关兑付国债、地方政府债已申报入库作为质押券的,我公司直接将其兑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质押库。自兑付清算日开始,在剩余回购质押券足额的情况下,无需参与人申报,我公司返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兑付的质押券本息金额。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