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暨增补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21 股票简称:国栋建设 编号:2010-007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暨增补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1年 3 月 21 日,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成都市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春鸣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全票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决定提名王春鸣先生、李秦生先生、黎敏先生、王世林先生、王云露女士、王效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朱永明先生、曾刚先生、林万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二、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及重大事项的决策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公司决定给予独立董事每人每年4万元的津贴。
三、关于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和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1年4月18日在成都市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8楼会议室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大会的通知已刊登在2011年3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011年3 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7667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8.78%)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和《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增补审议事项:《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和《关于独立董事津贴》,该议案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增补该议案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18日9:30时
3、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8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的议题
1、201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继续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
7、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8、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9、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1年4月13日(星期三)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代理人需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事28楼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11年4月14日、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 0。
4、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现场会议结束后,公司将组织所有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前往公司各子(分)公司进行参观、考察。
(3)联系电话:028-86119148 传真:028-86154162
(4)联系人:贾雪
附:授权委托书样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本人意见代理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日期:
委托人股东账号: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3月24日
附件: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王春鸣先生:董事候选人,男,62岁,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双流县黄水建筑公司第三工程处处长、双流县黄水建筑公司副总经理,成都市蜀都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四川国栋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四川国栋镀膜有限公司董事长,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四、五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现任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李秦生先生:董事候选人,男,66岁,大专学历。历任四川省交通厅汽车修理厂生产调度员、成都市第一技工学校实习厂厂长、总务行政处主任、副校长,1994年开始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1999年7月至2005年5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5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
黎敏先生:董事候选人,男,37岁,大学学历。1996年7月毕业南京河海大学,1996年7月至1997年10月就职于云南思茅市水电局;1997年10月至2003年2月任思茅红塔木业有限公司自控主管、主任工程师;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任德国迪芬巴赫北京代表处电器工程师;2004年7月至2006年7月任德国迪芬巴赫设备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7月加入公司任20万立方米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项目总经理,208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
王世林先生:董事候选人,男60岁,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1977年至1993年在中科院成都光电研究所工作,1993年进入本公司,历任镀膜玻璃厂厂长、装饰公司经理,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起任公司董事、总工程师。
王云露女士:董事候选人,女,35岁,1976年3月出生于四川成都双流,本科学历。1995年-1997年就读于四川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后出国到美国。先后获美国朗西大学获社会科学副学士学位和加州伯克莱大学商学院学士学位。2004年加入美国国籍,曾先后在美国加州桑尼维尔CoAndna光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和Pulcher公司担任行销副总裁职务,主要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09年8月回到中国加入公司,负责公司销售工作,2009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5月起担任公司董事。
王效明先生,董事候选人,男,45岁,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1993年进入公司,历任四川国栋镀膜有限公司质检部长、厂长助理、厂长,1999年7月至2002年4月曾任公司董事,2000年8月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05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08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和公司子公司四川南充国栋林产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永明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男,72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65年9月毕业于西安冶金建筑学院,1965年9月至1970年8月任重庆特钢厂炼钢车间技术员,1970年8月至1980年8月历任成都冶金实验厂工程师、副厂长,1980年8月至1983年5月任成都市冶金局副局长,1983年5月至1998年6月历任成都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2000年10月至2002年12月任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董事长,2008年4月起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曾刚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男,66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68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政法系法律专业,1968年12月至1970年4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7849部队农场劳动,1970年5月至1978年9月历任四川省阿坝县柯河区文书、公安局政保科内勤、县委组织部干事,1978年10月至1993年11月历任四川省双流县党校教员、教研室副主任、双流县公安局教导员、局长、党委书记,双流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副书记。1993年12月至1999年11月历任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共成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5年2月获国务院授予二级警监警衔。2008年4月起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林万祥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男,73,大学,注册会计师。1961年毕业于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经大学),1961年至今历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会计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现任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4月起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0321 股票简称:国栋建设 编号:2011-008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21日在成都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8楼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徐晋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书面投票方式全票通过了关于提名张凤国先生、李金凤女士、覃海先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张凤国先生、李金凤女士、覃海先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1年3月23日
附:张凤国、覃海先、李金凤简历
张凤国先生,监事候选人,男,34岁,研究生学历。2006年12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获材料物理与化学硕士学位;2007年5月加入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木纤维板总部总经理助理,2009年10月至今担任木纤维板总部常务副总兼45万M3/年纤维板生产线项目现场经理。
覃海先先生,监事候选人,男,35岁,本科学历, 2003年1月加入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板材研发总部副总经理、营运中心任副主任,现任公司板材研发总部总经理, 2010年5月起任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金凤女士,监事候选人,女,52岁,大专学历,1981年毕业于黑龙江省林业部职业技术学院并留校任教,1983年至1996年四川广元电子工业学校任党委办干事兼宣传委员;1996年至2000年在成都双流毛纺厂工作;2000年7月进入公司任办公室主任兼人力资源部部长,2006年5月起任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0321 股票简称:国栋建设 编号:2011-009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批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42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新股,发行股票将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1、发行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莉 万培
联系电话:028-86119148
联系传真:028-86154162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195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9楼
2、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肖继明 张明举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5120190
联系传真:010-85120211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17层资本市场部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林万祥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在提名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提名人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提名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提名人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提名人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在提名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提名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提名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格。
被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被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被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1 年 3 月 21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曾刚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在提名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提名人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提名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提名人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提名人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在提名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提名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提名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被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被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被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1 年 3 月 21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朱永明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在提名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提名人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提名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提名人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提名人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在提名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提名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提名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被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被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被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1 年 3 月 21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林万祥,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万祥
2011年 3月 21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朱永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永明
2011年 3月 21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曾刚,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刚
2011年 3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