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告
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1—08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分局《关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德地税一分局发[2011]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德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德地税发[2011]27号批复),同意本公司2009年度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44,475,000.00元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2009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份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该项投资损失系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德阳市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化公司”)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受到严重破坏,已无力恢复生产,不得不依法申请破产,经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电化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人不再清偿,本公司对电化公司的股权投资44,475,000.00元形成实质性损失。由于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为亏损,无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资产损失可在2010年—2014年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1,118,750.00元。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