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张化机 公告编号:2011-004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3月19日以书面及传真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11年3月24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陈玉忠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玉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内容摘要:经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玉标先生兼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2011年3月24日至2014年3月24日。
表决结果: 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内容摘要:同意以募集资金43,000万元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张家港锦隆大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同意以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张家港锦隆重件码头有限公司苏州港张家港港区重件及件杂货码头工程项目。
表决结果: 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张化机 公告编号:2011-005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19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11年3月24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建洪主持。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内容摘要:同意以募集资金43,000万元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张家港锦隆大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同意以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张家港锦隆重件码头有限公司苏州港张家港港区重件及件杂货码头工程项目。
三、备查文件
1、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1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张化机 公告编号:2011-006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55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50元(以下所涉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141,600万元,扣除支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销保荐费用7,29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34,429万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7日将上述资金存入公司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后塍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02111666777888。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前述承销保荐费用7,291万元以及其他各项发行费用589.99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3,719.00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1】0074号《验资报告》。
2、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截止2011年3月15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 | 116,008.80 | 43,000.00 | 76,980.00 | 43,000.00 |
苏州港张家港港区重件及件杂货码头工程项目 | 34,335.74 | 30,000.00 | 15,011.78 | 15,000.00 |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5,110.10 | 5,000.00 | - | - |
总计 | 155,454.64 | 78,000.00 | 91,991.78 | 58,000.00 |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项目拟计划以本次公开发行后所得募集资金对项目后续投入资金进行置换和直接投资建设,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等其它途径解决。
2、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43,000万元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张家港锦隆大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同意以募集资金15,000万元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张家港锦隆重件码头有限公司苏州港张家港港区重件及件杂货码头工程项目。
4、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43,000万元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张家港锦隆大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同意以募集资金15,000万元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张家港锦隆重件码头有限公司苏州港张家港港区重件及件杂货码头工程项目。
5、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深圳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深鹏所股专字【2011】0173号《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43,000万元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张家港锦隆大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同意以募集资金15,000万元用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张家港锦隆重件码头有限公司苏州港张家港港区重件及件杂货码头工程项目。
6、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股专字【2011】0173号《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7、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置换行为不存在违反张化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且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本次置换行为目的主要为加快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决策层在决定本次置换事宜前,与国信证券进行了充分沟通。国信证券同意上述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关于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证报告》;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张化机 公告编号:2011-007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55号)文核准,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9.50元,于2011年3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共募集资金141,600万元,扣除支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销保荐费用7,29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34,429万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3月7日将上述资金存入公司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后塍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02111666777888。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前述承销保荐费用7,291万元以及其他各项发行费用589.99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3,719.009万元,该募集资金已由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深鹏所验字【2011】0074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鉴于公司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苏州港张家港港区重件及件杂货码头工程项目分别由全资子公司张家港锦隆大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隆设备)、张家港锦隆重件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隆码头)来实施,经公司2011年3月1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批准,同意锦隆设备在农业银行张家港后塍支行开设专项账户(以下简称锦隆设备专项账户),用于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同意锦隆码头在中国银行张家港后塍支行开设专项账户(以下简称锦隆码头专项账户),用于苏州港张家港港区重件及件杂货码头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锦隆设备、锦隆码头连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后塍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后塍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锦隆设备、锦隆码头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在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后塍支行设立专户账号为:802111666777888,截止2011年3月7日,专户余额为134,429.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苏州港张家港港区重件及杂货码头工程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经公司2011年3月1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批准,同意向锦隆设备投资43,000万元,用于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建设,同意向锦隆码头投资人民币30,000万元,用于苏州港张家港港区重件及件杂货码头工程项目建设,相应投资款项已于2011年3月18日划入锦隆设备专项账户和锦隆码头专项账户。
(2)锦隆设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后塍支行设立专户账号为:527101040034118,截止2011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43,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6万吨重型非标化工装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锦隆码头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专户账号为:62148208093001,截止2011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3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苏州港张家港港区重件及杂货码头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锦隆设备、锦隆码头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人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锦隆设备、锦隆码头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服山、吴军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及锦隆设备、锦隆码头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锦隆设备、锦隆码头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及锦隆设备、锦隆码头、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锦隆设备、锦隆码头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及锦隆设备、锦隆码头、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起失效。
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份)
特此公告。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