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特别报道
  • 5:财经海外
  • 6:产经新闻
  • 7:观点·专栏
  • 8:公 司
  • 9:公司纵深
  • 10:创业板·中小板
  • 11:产业纵深
  • 12:地产投资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观察
  • A7:市场·期货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B141:信息披露
  • B142:信息披露
  • B143:信息披露
  • B144:信息披露
  • B145:信息披露
  • B146:信息披露
  • B147:信息披露
  • B148:信息披露
  • B149:信息披露
  • B150:信息披露
  • B151:信息披露
  • B152:信息披露
  • B153:信息披露
  • B154:信息披露
  • B155:信息披露
  • B156:信息披露
  • B157:信息披露
  • B158:信息披露
  • B159:信息披露
  • B160:信息披露
  • B161:信息披露
  • B162:信息披露
  • B163:信息披露
  • B164:信息披露
  • B165:信息披露
  • B166:信息披露
  • B167:信息披露
  • B168:信息披露
  • B169:信息披露
  • B170:信息披露
  • B171:信息披露
  • B172:信息披露
  • B173:信息披露
  • B174:信息披露
  • B175:信息披露
  • B176:信息披露
  • B177:信息披露
  • B178:信息披露
  • B179:信息披露
  • B180:信息披露
  • B181:信息披露
  • B182:信息披露
  • B183:信息披露
  • B184:信息披露
  • B185:信息披露
  • B186:信息披露
  • B187:信息披露
  • B188:信息披露
  • B189:信息披露
  • B190:信息披露
  • B191:信息披露
  • B192:信息披露
  • B193:信息披露
  • B194:信息披露
  • B195:信息披露
  • B196:信息披露
  • B197:信息披露
  • B198:信息披露
  • B199:信息披露
  • B200:信息披露
  • B201:信息披露
  • B202:信息披露
  • B203:信息披露
  • B204:信息披露
  • B205:信息披露
  • B206:信息披露
  • B207:信息披露
  • B208:信息披露
  • B209:信息披露
  • B210:信息披露
  • B211:信息披露
  • B212:信息披露
  • B213:信息披露
  • B214:信息披露
  • B215:信息披露
  • B216:信息披露
  • B217:信息披露
  • B218:信息披露
  • B219:信息披露
  • B220:信息披露
  • B221:信息披露
  • B222:信息披露
  • B223:信息披露
  • B224:信息披露
  • B225:信息披露
  • B226:信息披露
  • B227:信息披露
  • B228:信息披露
  • B229:信息披露
  • B230:信息披露
  • B231:信息披露
  • B232:信息披露
  • B233:信息披露
  • B234:信息披露
  • B235:信息披露
  • B236:信息披露
  • B237:信息披露
  • B238:信息披露
  • B239:信息披露
  • B240:信息披露
  • B241:信息披露
  • B242:信息披露
  • B243:信息披露
  • B244:信息披露
  • B245:信息披露
  • B246:信息披露
  • B247:信息披露
  • B248:信息披露
  • B249:信息披露
  • B250:信息披露
  • B251:信息披露
  • B252:信息披露
  • B253:信息披露
  • B254:信息披露
  • B255:信息披露
  • B256:信息披露
  • B257:信息披露
  • B258:信息披露
  • B259:信息披露
  • B260:信息披露
  • B261:信息披露
  • B262:信息披露
  • B263:信息披露
  • B264:信息披露
  •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  
    2011年3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B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5版:信息披露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1-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0版)

    (1)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① 场内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场内代理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服务。

    ② 场外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场外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③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方能实施。

    ④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深交所发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50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六、 募集币种

    人民币。

    七、 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八、 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通过场内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必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000份。

    (5)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6)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认购最低数量的限制。

    (7)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1)场外认购: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1.0%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0.6%
    5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0.2%
    1000 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元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2)场内认购费由场内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如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认购费率为1%,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1%)=10,1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5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场外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对应费率为1.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00)/1.00 = 99,059.9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059.90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发售公告。

    7、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

    第八节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通过制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基金上市后,若出现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停牌,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1、 当基金管理人预计已使用外汇额度接近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向基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2、 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日对本基金停牌,并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3、 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外汇额度并获得批准时,应及时发布公告,披露恢复申购的时间,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公告当日停牌、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4、 若因暂停申购导致本基金折溢价率出现异常,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提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提示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若未来对上述情形有更合适的处理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及修改。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开始办理申购与开始办理赎回的日期可以不为同一日。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瑞士国家证券交易所和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将可能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T+3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偶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根据其规定办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

    2、赎回的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场内、场外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1.0%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0.6%
    5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0.2%
    1000 万元(含)以上每笔1000元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0.2%。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场外赎回费率
    0-3640.2%
    365-7290.05%
    730及以上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同时须征求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0=38,080.73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8,080份,其余0.73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080×1.040=39,603.20元

    退款金额=40,000-39,603.20-396.04=0.76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16×0.2% = 20.32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20.32 = 10,139.68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39.68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九、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3、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和第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十二、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十三、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四、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五、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含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四周(含四周)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六、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条件、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七、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十、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二十一、 其他特殊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的管理费;

    2、 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

    5、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境外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中“八、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有关境外证券的登记结算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3、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 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托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于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3)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5)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6)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基金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11)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或休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是否变更、终止基金合同或将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下转B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