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1版)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28800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其他场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宇
六、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三种: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建信进取份额”)。其中,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4:6的比率确认为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
3、投资者可选择将其登记在场内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成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
4、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与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6、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份额配比不变。
(三)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率不变。
3、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份额净值计算原则
本基金对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份额风险和收益特性的安排不同,其净值计算遵循以下原则:
(1)建信稳健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5%”,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建信稳健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以365得到建信稳健份额的约定日收益率。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建信稳健份额的本金及建信稳健份额累计约定日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建信进取份额的净资产。建信稳健份额累计约定日收益按依据建信稳健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单利和截至计算日建信稳健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所代表的4份建信稳健份额和6份建信进取份额分别计入建信稳健份额总额和建信进取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1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4份建信稳健份额和6份建信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建信稳健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建信稳健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建信稳健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和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其中:
NAV(A)T为T日建信稳健份额的参考净值;
NAV(B)T为T日建信进取份额的参考净值;
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不定期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
R为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示例
假设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本基金运作了100天,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元、0.950元、0.526元,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00%,其间本基金未进行不定期折算。
(1)当NAVT=1.200元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2)当NAVT=0.950元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3)当NAVT=0.526元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由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0.200元,触发了不定期折算机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元。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10日证监许可[2011]35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在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在场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向社会公开募集。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限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场外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2、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建信稳健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0.4;
经确认的建信进取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0.6;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经确认的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 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 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 元,则其可得到的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数为:
认购金额=1×(1+1.2%)×100,000=101,200 元
认购费用=1×100,000×1.2%= 1,200 元
净认购金额=1×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50/1=50 份
经确认的建信稳健份额=(100,000+50)×0.4=40,020 份
经确认的建信进取份额=(100,000+50)×0.6=60,030 份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建信稳健、建信进取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上市交易。建信稳健与建信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单独交易建信稳健或者建信进取;基金份额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稳健和建信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场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且发起份额分离请求,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成功分离为建信稳健、建信进取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参考净值;
2、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建信稳健、建信进取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建信稳健、建信进取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对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申购与赎回和场外申购与赎回两种方式。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下转B13版)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元 | 1.2% |
100万元≤M<500万元 | 0.8%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